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以五府〔2015〕39號為文號於2015年6月18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宣布《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5〕39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5年6月18日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暢好農場、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市食品公司、五指山水務公司等企業適用本辦法。市暢好農場、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市食品公司等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五指山水務公司等企業以下統稱參股企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參股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參股企業相關人員、國有資本經營管理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相關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人選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命、任職。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副職、財務負責人、重要崗位管理人員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任命、任職,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副職、財務負責人、重要崗位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律、行政規章和企業章程執行。
第八條 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律、行政規章和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參加股東會、董事會和企業管理時,按照市政府意見行使權利;
(三)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四)法律、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義務。
第九條 市政府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律、行政規章和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檢查企業財務; 
(三)參加監事會和企業管理時,按照市政府意見行使權利;
(四)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法律、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義務。
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副職、財務負責人、重要崗位管理人員,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進行考核。考核方法另行制訂報市政府審批後公布。一年考核不稱職者,給予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者,解除聘任。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副職、財務負責人、重要崗位管理人員,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按半年度、年度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遞交書面工作匯報。第一次不交匯報材料者,給予誡勉談話;兩次不交匯報材料者,最後一次違反規定時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三次不交匯報材料者,免去職務。匯報材料應包含公司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黨風廉政情況、個人履職情況、薪酬、作風情況等。
第十二條 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第一次不報告者,給予誡勉談話;兩次不報告者,解除聘任。重大事項應及時口頭報告,並在3天內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外出本市未出省的:時間在1天以內的要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時間在2天以內的,要向分管市領導報告;時間在2天以上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出省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的副職、財務負責人及重要崗位管理人員,委派到參股企業履職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外出本市的要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組織外出本市交流學習活動,應先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資產處置形式按法律、行政規章和企業章程執行。
第十七條 參股企業變動股權、註冊資金、分配利潤,變更登記投入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名稱,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改革企業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提交擬出租出藉資產契約草稿、租金評估報告。契約草稿應列明出租出藉資產數量、現狀、金額、時間;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監管職責、到期處理方式等契約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出租出借一律報市政府批准(市暢好農場土地管理按《關於加強對暢好農場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其它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年租金在10萬元以上的資產出租出借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其它資產出租出藉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契約需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出租出藉資產承擔監管責任。出租出借期間要督促承租人、承借人完善、辦理使用出租出藉資產應具備的證照。如未按期辦理完備相關證照的按解約處理。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半年、年度的形式對出租出藉資產巡查。
第二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改革企業國有資產必須到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註銷的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改革企業、參股企業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資產損失名稱、數量、規格、價格等,非正常損失資產的提交說明檔案。10萬元以上的資產損失,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改革企業國有資產報廢應由具有資質資格技術部門提供技術鑑定書或有關規定檔案。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參股企業採取月報、季報、年報及財務分析等形式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等。
第二十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必要時,應隨時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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