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3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五府〔2017〕8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2月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3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市暢好農場:
《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農業品牌建設,提高農產品品牌建設水平,實現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最佳化升級,有效促進我市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瓊府〔2013〕70號)和《海南省品牌農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省財農辦〔2014〕84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內容
第二條 獎勵對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社會團體及個人(以下統稱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品牌農業發展獎勵範圍為:按照有關規定認證(認定)農產品“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創建農產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農產品、海南名牌農產品、海南名牌產品、海南省著名商標等);制定農業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認證農產品質量(國際質量認證、國內質量認證);建設名牌農業企業和產業園區;註冊商標;建設示範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均可以申報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四條 農產品品牌認證獎勵標準。
(一)無公害農產品。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農產品,一個產品獎勵3萬元。
(二)綠色食品。對獲得綠色食品(不包括系列產品)認證的農產品,一個產品獎勵6萬元。
(三)有機食品。對當年獲得有機食品(不包括系列產品,只認定農業部認可的認定機構)認證的農產品,一個產品獎勵8萬元。
(四)農產品地理標誌。對當年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國家地理標誌商標或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一個產品獎勵50萬元。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認證獎勵標準。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產品通過國際質量(HACCP)、國際標準化組織(IS09000、IS09001、IS09002)、歐盟、國內食品安全許可質量安全(QS)和良好農業規範(GAP)認證,且產品通過農業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任一認證或通過省農業廳評選認定為海南名牌農產品的。按通過認證產品數量和級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通過國際或歐盟認證的,每個獎勵8萬元;通過國內認證的,每個獎勵5萬元。
第六條 農產品品牌建設獎勵標準。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產品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農業類商標)的,給予以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 “中國馳名商標”(農業類商標)、“中國名牌農產品”、“海南名牌產品”(農業類商標)、“海南著名商標”(農業類商標)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省“海南名牌農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七條 農業標準制定獎勵標準。
對當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制定並經法定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可、公布的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通過國家標準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通過省地方標準的給予8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農業產業園區建設獎勵標準。
對市政府新創建的農產品加工園區,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農產品商標註冊獎勵標準。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報(國內商標)並獲得官方商標受理通知書,一件農產品商標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條 示範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
積極鼓勵示範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強做大,對新獲得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五指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五指山市示範家庭農場稱號的示範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獎勵規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獎勵原則遵循“一次性獎勵原則”和“同類項目最高標準獎勵原則”。即申請認證或認定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產品的同一生產基地獲得某個認定(認證)後,只進行該類認定(認證)標準的一次獎勵,在認證有效期滿後經重新評定或續期的,不再給予資金獎勵;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同一個產品同年獲得兩種或以上同種類別認證(認定)的,按照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今後再獲同類型獎勵的,則按照所獲最高獎勵標準給予補齊獎勵資金,同一產品獲得不同類別項目可給予分別獎勵;
第五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審批程式: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由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行提出申報;
(二)申請主體須填寫《五指山市品牌農業發展獎勵申請表》一式三份,持獲得認證(認定)的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開戶銀行賬戶信息等材料,於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
(三)市農業局按程式審核確定後向社會公示七天,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向市政府提出擬給予獎勵單位或個人的名單及獎勵獎金數額的請示,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有關的標準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獲得獎勵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不斷提升產品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份額,並自覺接受市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獎勵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來源為市財政資金。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農業局共同管理,並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市農業局負責本轄區品牌農業扶持政策宣傳、項目申報、資金髮放及實施監管,並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市財政局負責將該項資金的日常監管並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供銷社等有關職能部門應在政策、資金和申報等方面給予指導、扶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品牌農業發展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實施黑名單制度,本辦法執行期限內不再受理其本項資金申請;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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