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
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縣熱帶特色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提高我縣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瓊府〔2013〕7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品牌農業獎勵資金按結果導向、正向激勵的原則進行分配,其執行期限為2020年--2022年,執行期限屆滿後確需延期的,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再予以設立。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三條 全面推進我縣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原產地地域保護(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農業類名牌產品等五大類農業品牌的創建工作,創建一批本縣農業品牌,提高我縣農產品知名度和農業生產水平,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社會團體及個人(以下統稱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其當年新獲得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良好農業企業認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認證)、農業標準化示範、著名商標(農業類)、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和中國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均可以申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 綠色食品。當年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對首個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超過1個以上的,從第2個產品開始,減半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有機食品。當年獲得有機食品(不包括系列產品)認證的農產品,1個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當年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國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的,每個農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認證。當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產品通過國際質量(HACCP)、國際標準化組織(ISO9000、ISO9001、ISO9002)和良好農業規範(GAP)認證的,按通過認證產品級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通過國際或歐盟認證的,每個產品獎勵8萬元,通過國內認證的,每個產品獎勵5萬元。
第九條 農業標準化建設。當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制定的農業標準通過農業農村部認可、公布的農業標準,每個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通過省農業農村廳認可公布的農業標準,每個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農業產業園區建設。對當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創建的農業示範園區和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一條 農產品品牌建設。對當年獲得全國馳名商標(涉農商標)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一個商標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當年被農業部評為中國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一個國家級名牌產品(農業類)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當年獲得全省著名商標(涉農商標)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一個商標(農業類)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當年被省農業廳評為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一個省級名牌產品(農業類)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二條 農產品商標註冊。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報(國內商標)並取得官方商標受理通知書,一件農產品商標一次性獎勵0.2萬元。
第十三條 農產品行銷推介。對當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際性農產品展銷會、博覽會的,每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獎勵2萬元;參加國內農產品展銷會、博覽會的,每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獎勵1萬元;參加省內舉辦的農產品展銷會、博覽會的,每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獎勵0.8萬元;參加縣內舉辦的農產品展銷會、博覽會的,每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獎勵0.3萬元。(參加的展銷會、博覽會以部級、省級和縣級的通知檔案為準)
所有獎勵要遵守的補貼原則:獲獎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當年同一個產品同時獲得不同獎項,按最高級別項獎勵標準執行。如獲得省級獎項後,再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按最高獎勵標準補齊獎金。對復檢後重新獲得同級獎項的名牌產品不再獎勵。
第五章 審定程式
第十四條 發布申報指南。每年4月前,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在陵水縣人民政府網公開發布品牌農業發展資金上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五條 提交申報材料。在陵水縣人民政府網“公告公示”下載《陵水縣農業品牌獎勵申報表》按規定填寫後,連同當年獲得的認證(認定)證書原件、複印件等相關材料送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審核無誤後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申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申報獎勵資金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對獎勵標準、金額進行審核。由縣農業農村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擬給予獎勵單位名單或個人和獎金的請示,經縣政府審定後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品牌創建獎勵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七章 責任分工
第十八條 縣農業農村局要指導全縣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強農業標準化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對擬申報認證的農產品,要統一登記造冊,根據實際情況逐個制定具體幫扶措施,落實專人跟蹤、督辦、服務,將農產品創優質名牌、品牌和質量認證申報工作落到實處;加強對獲得名牌產品稱號和國家級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認證工作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充分發揮農業品牌效應,扶持企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科工信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畜牧獸醫局、縣農技局等有關職能部門應在政策、技術、資金和申報等方面給予解釋、指導、扶持和幫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有效期為2020年—2022年。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修訂)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原《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陵府辦〔2016〕1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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