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8月1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2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入選《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保留目錄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辦法附屬檔案,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五府〔2011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二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已購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行為,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五指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等。
第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必須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書、權屬清晰的全部產權住房。
(二)部分產權住房向全部產權住房過渡,換取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上市: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科級以下75平米,科級85平米,處級100平米),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3)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買賣、拍賣、交換、拆遷安置為商品房、贈與、繼承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單位申請租住、購買公有住房或購買保障性住房等具有政策性質的住房;不得參加單位組織的職工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除繳交相關稅費外,還應繳納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的價款。
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的價款繳納金額計費標準附後。
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確需轉讓的,由市房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房屋用於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八條 滿5年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向市房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核准上市通知書”。
(二)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出售的房屋,由買賣當事人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據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1)產權共有人共同簽字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4)集資合作建房的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因故無法提供的,由市房管部門調查並核准。
(四)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持“核准上市通知書”到市房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收益,併到稅務部門繳納相關稅費後,買賣雙方憑相關票據30日內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九條 本市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土地出讓收益和相關稅費後歸職工個人所有。本市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集資合作建房上市交易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利息及土地收益後取得原購住房的所有產權後再上市交易。
第十條 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本市城鎮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商品住房,可視同房屋產權互換,等額部分免收稅費,超額部分按規定繳納。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只適用於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已購公有住房轉讓後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二手房交易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後,房屋維修依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維修資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以買賣、拍賣、交換、贈與、繼承等形式上市交易的,按有關規定和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未經批准私下交易已購公有住房的,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建設部令第69號)中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購買公有住房或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建設部令第69號)中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市監察紀檢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由於我市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並未單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為方便民眾,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的價款,由市房產交易部門收取,並依法集中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五指山市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價款繳納金額計費標準

辦法附屬檔案

五指山市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價款繳納金額計費標準
一、土地出讓收益計費標準按該房屋屆時在《五指山市城鎮土地定級及基準地價評估技術報告》中所處區域上標明的基準地價或評估價執行。
二、該計費標準將隨著基準地價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並予以公布。
三、繳納計費面積按該房屋的分攤土地面積計算。
四、每平方房屋分攤的土地面積=該幢房屋建築占地總面積÷該幢房屋建築總面積。
五、繳納金額=土地出讓收益計費標準×土地證載面積/分攤土地面積。
六、具體操作時可選擇周邊有代表性(容積率、位置)的房屋測算計收,不必對每幢房屋進行測算。
以房產局老職工宿舍為例,該地塊基準價為450元/㎡,占地面積1畝。建房6層24套約2400㎡,則分攤土地=667㎡÷2400㎡=0.28,每平方房屋分攤土地應繳土地出讓收益=0.28×450=126元。房產局周邊房屋以此為參照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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