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00年5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 外文名:Nanning already bought public housing to appear on the market trade interim measures
  • 地點:南寧市
  • 類型: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規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動,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9]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又稱房改房)包括: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全產權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全額集資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市場出售的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再次上市出售,則按私房上市出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的住房上市出售時,必須按上市當年測定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過渡為全產權住房後方可出售。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住房檔案》。
2、已按規定交納應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價款。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已購買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2、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改造公告範圍的;
3、產權共有未經其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5、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6、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7、校園內不能分割,實行封閉管理的;
8、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尚未糾正處理的;
9、法律、法規規定暫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住房所有權人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要求參加集資建房。
2、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原產權單位繳交的共用部位維修資金仍留存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賬戶內,隨房轉移使用;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後,該房屋的維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遠見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必須按規定繳納有關土地出讓金、稅費和超標面積部分的淨收益。計徵稅費時,成交值低於評估值的,以評估值為計算基數,高於評估值的,以房屋的成交值作為計算基數。
1、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的繳納標準:200O年12月31日前可按所購的公有住房成交值的1%2001年元月1日起按以下公式計算。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該套已購公有住房建築面積
————————————×標定地價×10%
樓層數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2、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暫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超過一年的免徵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營業稅按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3、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評估費按評估值的0.25%收取。
4、超標部分的淨收益為已購公有住房超過購買公有住房時規定的控制標準部分上市取得收益,扣除原付的超標部分的房價款。

第九條

土地出讓金全額上交財政。

第十條

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超標部分的淨收益,已購公有住房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按接收單位的性質給予返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超標部分的淨收益。
上交財政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要建立住房補貼專戶,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返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未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價款,由房屋所有權人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1、8層以上(不含8層,底層雜物房除外)有電梯間的高層建築,按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評估確定的該房屋共用建築面積的出售評估價的20%計算。
2、8層以下(含8層,底層雜物房除外)沒有電梯間的多層建築,按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評估確定的該房屋共用建築面積的出售評估價的10%計算。
3、原產權單位撤銷的,由接收單位收取未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價款。

第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和超標部分的淨收益以及共用建築面積價款後,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書面向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住房檔案》;
3、補交了應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價款的憑證;
4、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藉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5、房屋共有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二)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對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進行審核,並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上籤署意見。
(三)房屋所有權人憑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的上市出售意見和有關材料,到房地產交易機構進行出售。出售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四)買賣雙方簽訂已購公有住房買賣契約,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有關收益和稅費以及共用建設面積價款。涉及權屬變動的,須在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五)買賣手續辦理完成後,房地產交易機構將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交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評估,由房屋所有權有人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

第十五條

根據自治區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作出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已購公有住房進行出售的,除沒收非法所得上交國庫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售確認,驗審和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租用公有住房、按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建設住房的,除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外,由市房改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租)房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又違反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除退回所領補貼外,處以領取補貼額1—2倍罰款。

第十六條

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過程中,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交換、出租、抵押、繼承、贈與等交易行為,必須符合第五條、第六第規定的條件,遵守第七條的規定,向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辦理交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西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