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發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2000]31號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 發布日期:2000-04-04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發布文號】市政[2000]31號
【發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2000-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市政[2000]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常委會和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招待執行。
二○○○年四月四日
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一、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發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根據市政府房改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指導價購買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園丁康居工程、解困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以下簡稱經濟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購公房和經濟房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首次進行買賣、贈與、互換等上市交易行為。
三、在本市長安區、橋東區、新華區、橋西區、郊區、礦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五、石家莊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的申請登記工作。
石家莊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和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未經學校同意上市交易的;
(二)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上市交易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五)夫妻一方、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已設定了抵押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七)住房面積超過冀政房改[1996]35號檔案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裝修費用的;
(八)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七、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須持有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身份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夫妻雙方、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八、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登記。由已購公房和經濟房所有權人持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進行上市交易申請登記。
(二)產權核實。由所有權人持申請登記表及規定的有關資料到市房管理局進行產權核實。
(三)簽訂契約。由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石家莊市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契約》。
(四)交易審核。由交易雙方當事人持上市交易申請登記表、交易契約和其他有效證件到市房管理局填寫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辦理交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五)登記過戶。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九、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應按規定繳納下列稅費:
(一)契稅,按成交價的2%計征,由買方、受贈方繳納;
(二)印花稅,按契約總金額的0.5‰計征,由買賣雙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成交價的1%計算,由買方、受贈方支付;
(四)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建設部財稅字[1999]278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登記、交易和權屬登記等費用,由當事人按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國家、省在稅費繳納方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房,個人在上市出售取得的價款中,扣除按規定繳納的稅費後,按下列規定分配:
(一)、基本收益,是指出售人購房時夫妻雙方職務較高的一方應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以下簡稱住房面積標準),與本市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的乘積。出售收入在基本收益之內的,歸出售人所有。
(二)淨收益分成,是指對住房面積標準內的收入高於基本收益的部分進行分成。淨收益的5%上繳,剩餘部分歸出售人所有。
(三)、超標收益,是指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收益。超標收益除退還個人已支付的超標準部分的購房款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外,全部上繳;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未交超標準款的,其超標準收益全部上繳。
十一、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房贈與他人的,由受贈方按贈與方住房面積標準計算並繳納所得收益,房產價值按規定進行評估;與他人互換的,按房屋所有權人的住房面積標準計算並繳納所得收益,房產價值按規定進行評估。
十二、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出售時,按第十條規定上繳收益後,剩餘部分由個人原狀產權單位按照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單位應得部分由市房產管理局代收,納入城市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過渡為成本價後方可贈與、互換。
十三、經濟房上市交易時,除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收益全部歸原產權人所有。
十四、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按市場價又購買住房,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互換,等值部分免徵契稅,所購房產超值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對個人出售已購公房後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時,其出售已購公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十五、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要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當事人申報的契約成交價明顯偏低的,市房產管理局應委託依法取得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十六、已購公房交易時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上繳的所得收益,按下列規定分配:
(一)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二)產權屬事業單位的,按同級財政撥付經費的比例上繳;
(三)產權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已購經濟房交易時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上繳同級財政和返還給企業、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城市住房基金和企業、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十七、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後,房屋維修仍按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尚未繳納的應予以補繳;隨房屋產權同志過戶交割,轉移到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名下。
十八、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後,該戶家庭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其他優惠政策住房。
十九、將不準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和經濟房上市交易,或者將已購公房或經濟房上市交易後,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或購買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其他住房的,按照國家建設部(已購公有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罰。
二十、房改和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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