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 公布時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 通過時間:1999年10月21日
  • 性質:法規
背景,正文,

背景

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已經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王法仁,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正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動,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滿足居民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已購住房)是指職工按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上市交易,指依法進行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行為。
第四條已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可直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已購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手續後30日內,再由受讓人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檔案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已購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的;
(五)原房屋買賣協定書中有明確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應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該房屋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三)房屋轉讓協定書;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土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原產權單位應在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發出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辦理交易手續。逾期不答覆或不辦理交易手續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給予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第八條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按規定減免以下稅費:
(一)劃撥的國有土地,給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免收土地出讓金;
(二)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已購住房居住超過一年的住房,免徵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營業稅;
(四)已購住房自滿五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五)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徵收的契稅實行先征後返的政策;
(六)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有關手續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
第九條職工擁有全部產權的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在繳納有關稅費後,所得收益歸職工所有;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繳納有關稅費後,餘額按原有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單位所得收益,全部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十條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住房抵押,必須按現行房改政策全額補足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後才能進行。
第十一條職工將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租賃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二條已購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將已購住房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屋轉讓、抵押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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