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是2008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
  • 作者:《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編寫組
  • ISBN:9787509305027
  • 類別: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讀物
  • 頁數:387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05-01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版次: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章節選,

內容簡介

《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通過“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據”的結構,貫徹“精深加工,形式簡明”的法規編纂理念,將複雜的法律體系化繁為簡,努力使每一《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都做到編排簡約、一目了然。 《辦理房屋買賣案件法律依據》的設計充分考慮到讀者閱讀習慣的多樣性,多以熱點法律問題為線索,允許內容交叉但突出個性,價位適中,力求使讀者擁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及適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據
一、綜 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2006年7月6日)
二、住房價格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年5月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2005年3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2006年5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
三、房屋面積測算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年4月15日)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1995年9月8日)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12月28日)
房產測量規範(2000年2月22日)
四、房屋銷售管理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2001年8月15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7月20日)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4年5月13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7日)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的說明(1999年7月27日)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轉讓條例(1997年4月3日)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2000年9月22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
五、銷售契約管理
六、產權登記與認定
七、抵押擔保管理
八、驗收與質量保證
九、交易稅負
附錄:
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契約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契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契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契約(經紀成交版)
二手房交易當事人雙方提供材料目錄
北京二手房交易稅費表

文章節選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及適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s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3年6月1曰起施行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商品房買賣契約的定義〕①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契約。
適用指引
1.〔房地產轉讓方式〕-《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3條
2.〔不得轉讓的房地產〕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
① 未建成房屋產權轉讓的,應由產權承受人照章繳納契稅,具體可參見《財政部關於對未建成房屋產權轉讓徵收契稅問題的復函)的規定。
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7年6月18臼發布《關於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目前,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