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和處置積壓房地產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為了有效地啟動住房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62號及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房地產交易市場和處置積壓房地產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和處置積壓房地產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the disposal of the backlog of real estate related policy issues notice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1999〕22號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日期:1999年9月19日
  • 目的:為了有效地啟動住房消費等
通知全文,發布時間,

通知全文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為了有效地啟動住房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62號及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房地產交易市場和處置積壓房地產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國土部門要抓緊確定標定地價的工作。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2、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以及有關稅費後的淨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即職工享受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內,按職工享受購房面積控制標準乘以當年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所得價款為職工的基本收益,基本收益不繳納所得收益;標準內面積的出售收入減去職工的基本收益為淨收益,職工按淨收益的20%繳納所得收益。職工購房面積控制標準以上部分住房的出售收益,除返還個人原購房時支付的超標住房房價款外,餘額為淨收益,淨收益全額繳納。
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3、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按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專項用於住房補貼;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單位的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4、土地出讓金、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的繳納與返還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同省國土測繪局、省房改房建辦、省建委制定。
二、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
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契稅。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營業稅,並相應減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房屋轉讓手續費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9〕10號檔案的規定繳交。
三、加快處置積壓房地產
1、各地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6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檔案要求,對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進行清理,並儘快制定處理辦法。
2、在2000年12月31日前,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積壓商品住宅,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降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還貸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可減免其逾期貸款罰息。
3、我省積壓在外省的房地產,應按照“誰投資,誰負責收回投資”的原則處理。
4、各地要以市場為導向,認真做好新建房地產項目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現新的積壓。
四、要切實加強對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及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的領導。凡是已經具備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條件的市、縣,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9〕10號、建設部第69號令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按規定程式儘快報批。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制定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房地產市場稅收及處置積壓房地產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發布時間

1999年9月1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