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居民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濟南市居民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發展住房二、三級市場,規範居民己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己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己購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購房以及通過集資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為。
第三條 己購公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願,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濟南市區範圍內己購公房上市交易均執行本辦法。
第五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己購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己購公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按規定過渡為成本價的;
(三)通過集資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規定獲得住房全部產權的;
第六條 居民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按購房時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補齊房價款和延付差價款的利息後,可過渡為成本價。延付差價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計算。
第八條 己購公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機關辦公區內、學校教學區內的;
(二)己列入規劃改造範圍且戶籍凍結的;
(三)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產權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上市後造成住房困難的;
(七)市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條 己購公房上市交易實行許可制度。已購公房上市交易須由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在其填寫的《濟南市居民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中註明有無住房違規行為,經市房管部門審核確認無住房違規行為的,準予上市交易。
第十條 己購公房上市交易程式:
(一)申請上市:居民持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審批表》到市房管部門辦理己購公房準予上市的審批手續。
市房管部門應在3日內辦理完畢確認手續,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批准印章。
(二)簽訂契約:由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契約。
(三)交易審核:由交易雙方所有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原房屋產權屬省直機關和市公用房屋管修處的分別到省事務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處)辦理交易初審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己購公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
2.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3.房屋交易契約;
4.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5.產權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上市交易初審部門應在三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辦理完畢交易初審手續,並將有關材料報市房產交易監理所辦理審批手續。市房產交易監理所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交易審批手續。
(四)登記過戶:經審核允許成交的,由交易雙方當事人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到市房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過戶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並憑變更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己購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產權人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自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購房人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上市審批、土地、稅務、房屋產權登記等有關部門在市房產交易監理所設立已購公居上市管理專櫃,集中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二條 己購公房上市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並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申報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有關部門應對房產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作為計繳稅費的依據,評估費用由委託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由購房人按不低於已購公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
第十四條 土地出讓金按規定金額上交財政;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返還企、事業單位的價款,按照單位住房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單位住房建設或職工住房補貼。返還的程式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個人出售已購公房取得的價款,扣除按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後的剩餘部分中,相當於售房人住房規定面積標準與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的乘積部分,以及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部分為基本收益,超過基本收益額的部分為淨收益。
居民個人出售己購公房獲得的基本收益歸售房人所有。
居民個人出售己購公房獲得的淨收益應繳納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積標準內的淨收益在20000元以內的部分,按10%繳納;20000一40000元之內的部分,按20%繳納;40000一60000元之內的部分,按30%繳納;60000元~80000元之內的部分,按40%繳納,8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繳納。超標準面積部分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淨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後,剩餘部分歸售房人所有。
第十六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對個人出售己購公房應繳納的所得收益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個人出售己購公房繳納的所得收益,原房屋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返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收益,按照單位住房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單位住房建設或職工住房補貼。返還的程式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告一次。
1999年度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20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條 己購公房上市,按下列規定徵稅:
(一)購買並居住滿一年的己購公房,上市出售免徵營業稅;不滿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售價減去原購房價款後差額的5%計征,並且按繳納的營業稅額附征7%的城建稅、3%的教育費附加。
(二)個人購買己購公房的,契稅暫按現行稅率3%的一半,即1.5%徵收。
(三)個人出售己購公房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買賣雙方各按契約所載金額0.5‰繳納印花稅。
第二十條 已購公房出租或抵押的,按房屋租賃、抵押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己購公房上市交易的,應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已購公房出售後,原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按照有關規定管理,用於該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
第二十三條 已購公房出售後,原購房保險應轉移到新購房人名下,由保險公司依據買賣契約辦理住房保險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居民將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向單位申請分配住房,不得購買成本價和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也不得參加單位的集資建房。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已購公房上市交易辦法,報市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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