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法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法是上海市為進一步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納商品房,適應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所制定的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房地交[1997]第1001號文
【發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法
(滬房地交[1997]第1001號文
1997年10月17日印發執行)
為進一步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納商品房,適應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現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已納入可出售範圍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實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買受人(簡稱買受人)後,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和上市出售同步進行的交易行為。
二、凡經批准參加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試點區、縣範圍內除學校校園、部隊營房區域及戶籍凍結地區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辦法試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購房上市的程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商一致並落實買受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簡稱《出售契約》)。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契約》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契約》、《公有住房買賣契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及《出售契約》、《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外變更手續。原承租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稅費: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財稅部門交納土地收益金、綜合稅款或保證金、契稅、印花稅和交易手續費。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原承租人在上市出售六個月內新購住房的,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辦理保證金清退手續。
六、本試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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