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2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文號:滬府發[1993]44號
- 發布日期:1993-12-25
- 生效日期:1993-1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滬府發[1993]44號
【發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1993-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向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量,一般應不低於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30%。
向承租居民戶出售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一般應在同幢居民戶願意購房者達30%以上時方可進行。
一套兩居室新住房的負擔價,按全市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一九九四年定為3倍;抵交價按全市雙職工家庭夫妻兩人平均工作年限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新住房標準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532元。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收入的提高,每年對標準價進行調整,並逐步向微利價過渡。
公有住房出售時再將標準價連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係數和成新折扣率(詳見附屬檔案)。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為每年2%。
(一)售房人可對購房職工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全市雙職工家庭平均工作年限計算。
(二)原“試點規定”中給予的一次性優惠,可暫予維持,以後逐年取消。
(三)購房者仍可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
(四)購房者免繳房產稅、契稅,並緩徵地租。
職工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建築面積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實行市場價。
(一)在確定出售的範圍內,由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向住戶宣傳購房辦法,住戶同意購房後,即可辦理購房手續。
(二)需購房者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付清購房款後,由市房產登記發證辦公室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一)室內維修由購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電梯等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費用在房屋維修基金中提取。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四)住房建築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路燈、綠化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辦法,暫按現行管理體制執行。
(一)多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按標準價的2.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標準價的10%繳付房屋維修基金。
(二)高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按標準價的2.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標準價的20%繳付房屋維修基金。
高層住宅水泵和電梯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原則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由出售人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維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組織負責專戶存儲(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專項使用。以後再需籌集維修基金時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攤。
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後,由原產權單位負責核收售房款,專項用於單位住房建設、舊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