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806
- 發布日期:2000-09-25
- 發布日期:2000-09-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產權的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上市出售,包括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贈與、交換的行為。
(一)市人民政府房改、紀檢監察部門已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登記立檔方式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普查,並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理,建立了職工個人住房檔案。
(二)已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及稅費繳納、收益分配等具體政策規定。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產籍管理規範,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二)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四)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五)在學校校園、機關工作區、企業生產區、部隊營房區域內的;
(六)違反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購房約定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購買住房,沒有清理、糾正的;
(八)職工以其本人或配偶的工齡購買辦子女權證的;
(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價補足房價款的;
(十)銀川市人民政府規定暫不宜上市出售的(應向居民公開說明)。
購買公有住房時與原產權單位有書面約定的,應遵守約定。
(一)應繳納的稅款
1、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居住滿一年的,上市出售免徵營業稅;購買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契稅
按房屋成交價的1.5%計征,由買方繳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在2000年底前購進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的,免徵契稅。
3、印花稅
按房屋成交價或房屋產權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征,由買方交納。
4、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一年內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1)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後一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個人出售已購住房後一年內未能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4)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契約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5)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6)對個人出售自用五年(含)以上的已購公有住房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為了確保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各項稅收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房產交易管理機構應與稅務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房產交易管理機構代收代征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稅款及辦理有關業務。
(二)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由賣方按所購買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標定地價的10%繳納。沒有標定地價資料的,為便於操作,由賣方暫按住房成交價的2%繳納。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應當設立財政專戶儲存。
(三)應繳納的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益分配
1、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賣方除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其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每平方米成交價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繳納所得收益;高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1.5倍,但低於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賣方按10%繳納所得收益;高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賣方按30%繳納所得收益。超過面積標準部分的淨收益,全額繳納所得收益。
2、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歸賣方所有。
(一)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二)上交財政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一)賣方向銀川市房改辦提交按規定填寫的下列材料: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
3、夫婦雙方的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二)銀川市房改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準許上市的書面意見,簽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準入通知書》。買賣雙方接到通知後,到銀川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三)買方持交易過戶憑證向銀川市房屋產權監理所申領《房屋所有權證》,並憑《房屋所有權證》到銀川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