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由北京大學房地產管理部制定,2013年10月22日十二屆黨委第50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上市出售和學校回購程式,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住房制度改革,規範已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按照既兼顧學校發展又保障教職工利益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大學已購公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房,是指教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原產權及房屋分配權屬於北京大學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集資合作建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第三條 根據學校發展規劃,暫確定以下區域內的已購公房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住房,包括:暢春園承澤園、黃莊東大泥灣803甲乙樓、藍旗營小區北京大學所屬住房、清華園4-7公寓、蔚秀園燕東園、中關園,以及醫學部劃定的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
位於學校劃定的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範圍之外的已購公房,可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公開上市出售。
第四條 位於學校劃定的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範圍之內的已購公房,確有需要出售的,由學校根據年度計畫及預算情況,以市場評估價進行回購。

第二章 上市出售和學校回購程式

第五條 位於學校劃定的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範圍之外的已購公房的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式進行:
1.出讓人向房地產管理部提出上市申請,並填寫《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2.房地產管理部對申請進行審核。
3. 通過審核後,出售信息須在房地產管理部網站公示一個月後,該房屋方可交易。
4.確定買受人後,出讓人應到房地產管理部簽署《承諾書》,買受人若是北大教職工或配偶的則還須填寫《中央在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登記表》。
5.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前,已購公房出讓人須按照有關規定結清水電、燃氣、供暖、物業等相關費用,並將家庭戶籍遷出。
6.出讓人與買受人到政府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7.房屋交易相關稅費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繳納。
8.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買受人須持過戶證明材料到房地產管理部備案登記。
第六條 位於學校劃定的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範圍之內的已購公房,確有需要出售的,由學校根據年度預算情況進行回購,按以下程式進行:
1.已購公房產權人向房地產管理部提出申請,並填寫《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和簽署《承諾書》(見附屬檔案)。
2.房屋經核查符合回購要求的,由房地產管理部報請學校批准回購。
3.學校批准後,已購公房出讓人與學校共同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出讓人和學校各負擔50%。
4. 出讓人確認接受評估價格後,經學校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出讓人與學校簽訂房屋回購契約。
5.學校將回購材料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6.審批通過後,出讓人須儘快按有關規定結清水電、燃氣、供暖、物業等相關費用並將家庭戶籍遷出,將房屋騰空交回學校,並配合學校到政府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7.房屋交易相關稅費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繳納。
8.學校向出讓人支付回購款。

第三章 附 則

第七條 已購公房面積超過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須按照國家有關房改政策進行超標處理後方可出售。
第八條 已購公房售出後,出讓人不再參與學校住房分配、調整、置換等有關事宜,也不能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九條 已購公房售出後,出讓人所具有的各項權利、義務轉由買受人承擔,但不包括出讓人作為學校教職工所專享的優惠政策,原由學校負擔的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第十條 如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調整,本辦法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2013年10月22日十二屆黨委第50次常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負責解釋。學校原有的相關政策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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