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關於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辦法

北京大學關於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辦法

北京大學關於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辦法》經2009年1月6日第70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關於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1月6日
第一條 為保證現居住於北京大學公有住房內的家庭申請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號)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於北京大學公有住房(教師公寓或博士後公寓周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內,符合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並申請購買的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於北京大學公有住房內的家庭申請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時,應與學校簽定原住房騰退協定,將原住房退還學校。
第四條 居住於教師公寓或博士後公寓周轉住房內的家庭申請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原住房應無條件退還學校。
第五條 為鼓勵和支持已購公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申請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房家庭將原住房退還後,學校將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一)具體補償方式為:
1.已購公有住房退還後,學校將按照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給予房屋所有權補償;
2.承租公有住房退還後,學校將按照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房屋成本核算價的差額給予房屋使用權補償。
(二)具體操作程式為:
1.購買人與房地產公司簽訂限價商品房購房契約後,由購買人與學校共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其原住房進行市場評估,房屋評估費用由學校承擔。
2.學校先期支付給購買人60%的經濟補償款,其餘40%經濟補償款待實施騰退原住房,學校辦理完房屋產權回購手續或房屋租賃手續解除後予以支付。
第六條 房地產公司向購買人交付限價商品房後4個月內,購買人應將原住房退還學校。
第七條 限價商品房交付後,如購買人提前將原住房退還學校,學校將按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的標準給予提前退房經濟獎勵。
第八條 購買人未按騰退協定的規定準時將原住房退還學校,逾期未超過1個月的,按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的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個月的,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的標準收取違約金;對逾期超過1年的,除收取違約金外,學校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第九條 本辦法經2009年1月6日第70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醫學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制定相關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