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規定》是鞏義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鞏義市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規定
- 施行地區:鞏義市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河南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1983年以來,城鎮職工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優惠政策購、建,且在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上市交易。
第三條 市房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政策性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規劃、國土、住建部門配合搞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補貼建房、補貼售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房改房、困難企業集資建經濟適用房等。
第五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補貼建房、補貼售房的上市交易;
(二)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自用土地上集資建造住房(集資建房)的上市交易;
(三)“安居工程”房屋上市交易;
(四)房改房上市交易;
(五)困難企業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六)有限產權房屋上市交易;
(七)其他經市房管部門審核認定的住房上市交易。
第六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抵押、拍賣、典當、析產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七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是取得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產權清晰的全部產權房屋。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有補貼的,收回補貼資金方可上市交易,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優惠金額,視同個人付款,不再收回。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收回,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使用。
第八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時,產權人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具體繳納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產權人須向市房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鞏義市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三)身份證、結婚證及戶口本;
(四)市房管部門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沒有按照規定補足相關價款的;
(二)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四)法律、法規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十一條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後,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政策性住房未經市房管部門批准已辦理產權交易手續的,現房屋所有權人將房產再次交易時,須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房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住建部門解釋,有關實施細則由市房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