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10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7〕3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市暢好農場:
《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屆政府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支持我市農業龍頭企業做大作強,帶動全市農業產業化快速發展,充分發揮農業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海南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農字〔2014〕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農業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閒觀光農業或農業科技、農機服務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增加農民收入,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經五指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審定,並報五指山市政府審批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市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運行監測等工作。各鄉鎮協助管理本轄區內註冊或主要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在本轄區的市農業龍頭企業。
第五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市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申報是農業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中介、休閒農業觀光或農業科技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7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三)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六)企業帶動能力。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過程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最少應達到1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與本市農戶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銷售貨物量的50%以上。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全市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四)、(五)、(六)、(七)款要求的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企業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五)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市農業龍頭企業。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填寫《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主要內容為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產品、企業規模、經濟效益、採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農戶的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民情況、公司發展前景等。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原件(如提供複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以證明該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五)開戶行出具的上兩年度信用記錄證明和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信用等級證明。
(六)帶動農戶證明。與農民合作社或農戶簽訂的生產或購銷契約複印件,與當地農民簽訂的就業契約複印件,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企業與農戶建立利益關係、帶動農戶增收的證明,要寫明具體的帶動方式、利益機制和分別帶動農戶的數量。
(七)市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土地承包、租賃契約或權屬證書複印件。
(九)企業取得的各種證書複印件,可根據情況據實提供:
1.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檔案複印件;
2.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複印件;
3.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複印件;
4.專利證書複印件;
5.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榮譽稱號證書複印件;
7.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複印件;
8.農業質檢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以上第八條所列一至八項為必須提供的材料,第九項所列資料按實際情況提供。
第九條 申報與認定程式:
(一)申報企業可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或農經站)提出申報市農業龍頭企業的申請,填報申請表和提供相關材料。
(二)各鄉鎮、市暢好農場按照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進行初審後,出具是否同意向五指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推薦評定市農業龍頭企業的審核意見,並將企業的申報材料提交到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
(三)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對各鄉鎮、市暢好農場推薦上報的企業進行審定,並召開會議共同形成審定意見。經市聯席會議審定通過的,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網站或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示7天后,如社會各界沒有提出異議,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通過後授予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
第三章 運行監測與管理
第十條 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對市農業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保劣汰。
第十一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有效期為三年,從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有效期過後經監測合格的可以繼續授予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
第十二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農業龍頭企業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情況統計表》及反映企業運行所需的相關材料,送市農業局審核。
第十三條 實行市農業龍頭企業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審制度,具體辦法是:
(一)由市農業局發出監測評審通知,對全市農業龍頭企業進行監測。
(二)被監測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按第六條標準,將監測評審材料報市農業局。
(三)市農業局對被監測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報市聯席會議,如有需要的,可委託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被監測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審核意見進行覆核。
(四)經市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為監測合格的市農業龍頭企業將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網站或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示7天,如社會各界沒有提出異議的,可繼續保留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五指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採取“一票否決”。對獲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的,將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對未獲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的,取消其兩年內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力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五)市農業局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的;
(七)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農業局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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