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已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 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6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農業農村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我市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印發的《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休閒農業、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市政府批准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市農業龍頭企業每年申報一次,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發申報通知。
第六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屬檔案),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式為:
(一)企業向所在地的區(功能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提出審核意見。
(二)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充分徵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當地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在“區政府(管委會)意見”欄上籤注“同意推薦”字樣後,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八條 認定程式:
(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區政府(管委會)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覆核,並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覆核,提出覆核意見,徵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稅務、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三)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徵求意見情況確定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並在珠海市政府入口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報請市政府批准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四)經市政府批准認定的市農業龍頭企業,以市政府名義授予“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經認定公布的市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十條 對市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一條 實行市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所在地的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報。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2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式,監測結果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由國家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再納入市監測範圍。
第十三條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採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市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市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四條 近兩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六、七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農業龍頭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力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的;
(四)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違法用地,經自然資源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八)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九)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範圍除外);
(十)其產品在接受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十一)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市農業龍頭企業更改名稱後應及時告知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確認後重新公布。
第十六條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最佳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 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珠海農水〔2018〕37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修訂背景
一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以及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減證便民”精神。二是省農業農村廳檔案《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發生修訂。三是《珠海市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珠海農水〔2018〕375號)因原珠海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在2019年實行行政機構改革,職能部門名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此背景下,我局結合珠海市“三農”工作新定位以及不斷湧現的農業新產業、新業態,起草修訂了《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什麼是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
市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休閒農業、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市政府批准認定的農業企業。
已經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依然是珠海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三、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有哪些種類?評分內容
根據《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主要有: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型、農產品流通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型、飼料生產型、農業投入品生產型、農業科技推廣型、農業新業態型等。
評分內容主要有:企業規模(30分)、企業信用(15分)、企業資產負債率(5分)、企業帶動農戶能力(20分)、企業生產基地(10分)、企業競爭力(20分)。
四、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多久申報一次,有什麼申報條件
市農業龍頭企業每年申報一次,由市農業農村局下發申報通知。申報條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四)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按照《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五、申報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需要哪些材料
申報企業應提供《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或《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並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如何申報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
(一)企業向所在地的區(功能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提出審核意見。
(二)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充分徵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當地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在“區政府(管委會)意見”欄上籤注“同意推薦”字樣後,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七、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如何評選
(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區政府(管委會)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覆核,並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覆核,提出覆核意見,徵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稅務、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三)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徵求意見情況確定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並在珠海市政府入口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八、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有何扶持政策
經市政府批准認定的市農業龍頭企業,以市政府名義授予“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向社會公布。
按《珠海市關於扶持鄉村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給予獎勵及享受有關貸款貼息政策。
九、如何對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實施動態管理?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2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式,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由國家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再納入市監測範圍。但被取消省重點農業龍頭資格的企業應當納入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監測範圍。
十、有哪些行為不得評為市農業龍頭企業
近兩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六、七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農業龍頭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力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的;
(四)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違法用地,經自然資源部門查實並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八)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九)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範圍除外);
(十)其產品在接受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十一)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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