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根據國家農業部《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黑龍江省加快龍頭企業建設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從事農產品、森林食品的種植、養殖、採集和以其為原料進行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和務農職工相聯繫,帶動農戶和務農職工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產品符合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衛生標準,所屬產業不造成環境污染,並經市政府認定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 外文名:Yichun city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key leading enterprise declare that for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 地點:伊春市
  • 地位:市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根據國家農業部《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黑龍江省加快龍頭企業建設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從事農產品、森林食品的種植、養殖、採集和以其為原料進行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和務農職工相聯繫,帶動農戶和務農職工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產品符合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衛生標準,所屬產業不造成環境污染,並經市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 我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經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由市政府授牌,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六條 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基本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或森林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業的企業(含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二)企業規模。從事糧油、果酒飲品生產經營企業年產值或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蔬菜、畜牧、保健品、礦泉水等種養及加工企業年產值或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除果酒飲品、保健品、礦泉水之外的綜合性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產值或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專業性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產值或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主產品的年產值或銷售收入應占50%以上。
(三)企業效益與信用。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含A級)以上。企業無違法經營行為記錄、不欠稅、不拖欠職工工資和社保基金、信用報告無不良記載等。
(四)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產銷契約、入股、合作等方式與農民和務農職工建立穩定可靠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和務農職工1000戶以上,為農戶和務農職工生產提供配套服務。市內有穩定的、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業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過簽訂契約、入股或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占70%以上。對特種、特養企業帶動農戶數和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要求。
(五)企業產品質量與競爭力。企業的產品質量、科技水平、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領先地位,產品質量穩定,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經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產品認證的企業,獲得市知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或國家馳名商標的企業,獲得省級名牌產品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
(六)企業制度建設。企業遵循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式。
(一)按屬地原則,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的縣(市)、區、局農委(多種經營科)提出申報。各縣(市)、區、局農委(多種經營科)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所在地政府或林業局行文上報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符合條件的市屬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二)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覆核,經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會議審查認定後,報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三)申報材料。企業在填報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時,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開戶銀行或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2、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3、由縣級以上農、林、牧、漁等部門出具的企業與農民和務農職工利益聯結及帶動情況的書面證明;
4、企業與農民和務農職工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政府(包括林場、經營所)、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協定等;
5、企業相關的科技成果、專利、名牌、質量管理認證或有關部、省、市級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業出具由海關提供的企業代碼及出口實績證明;
7、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稅證明。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監測和管理。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要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局農委(多種經營科)填報《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基層調查表》,每個季度結束後3天內報送季度報表、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報表。一年不報表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各縣(市)、區、局農委(多種經營科)負責對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報表審核匯總後報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市屬重點龍頭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九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規模等申報條件每3年作一次修訂,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每年調整一次。對連續兩年考核指標未達到標準,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契約,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輻射帶動作用的,有弄虛作假或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並相應補充符合條件的企業。對發生產品質量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重點龍頭企業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 建立重點龍頭企業梯次認定機制。各縣(市)、區、局要制定本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管辦法。縣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在規模以上(年產值500萬元以上)企業中產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在縣級重點龍頭企業中產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符合省、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條件的,按規定逐級申報。
第十一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因故被取消、自動放棄或更改名稱的,市農委(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每年向全市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的單位及工作人員,除通報批評外,主管部門將對有關責任人按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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