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2〕5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陝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
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
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重點龍頭企業)資格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扶持省重點龍頭企業發展,提升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機制與農戶相聯,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規模、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並經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
行政區域內省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負責審核、推薦我省申報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省重點龍頭企業。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省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和運行監測管理及省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產業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重點龍頭企業的培育,認真落實中、省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推薦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省重點龍頭企業中遴選。
第八條 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且設立登記3年以上。
(二)主營業務。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且銷售額占到企業銷售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40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3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金):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3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15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1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50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4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金):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5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30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2000萬元以上。
3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龍頭企業。年交易額:關中地區企業達5億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企業達到3億元以上;註冊資本(金):關中地區的達到10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關中地區的企業達到2000萬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的企業達到1500萬元以上。
(四)帶動能力。龍頭企業通過建立契約、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關中地區一般應達到2000戶以上,陝南、陝北地區一般應達到1000戶以上,從農民、專業大戶、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60%以上。
(五)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六)效益與規範。企業連續3年贏利,不拖欠職工工資,無違法違規行為。
(七)市場競爭力。企業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節能、環保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業整體實力、產品質量、新產品研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企業誠實守信、行銷網路健全,有較強的抵禦市場風險能力。近2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龍頭企業應建立有獨立的農殘檢測實驗室並具備相應檢測能力。
(八)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或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行業骨幹龍頭企業。鼓勵科技創新力強、競爭優勢明顯、帶動作用突出、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證明;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完整財務審計報告;
(三)金融部門出具的企業信用等級證和有效期內的企業信用記錄證明;
(四)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契約、協定等;
(五)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的契約、協定等帶動農戶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所在地縣級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納稅情況證明和免稅證明檔案;
(七)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八)獲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符合本行業生產所需的證件;
(九)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的單位直接向所在設區市(以下簡稱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徵求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等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將書面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
(一)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
(二)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審查建議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三)省聯席會議審定省重點龍頭企業名單。
(四)經省聯席會議審定的企業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並頒發“陝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
省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為2年。
省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頒發證書(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省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省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定期監測、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出”的競爭淘汰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省重點龍頭企業1年1次的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制度,由省重點龍頭企業填報《省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3月底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十五條 建立省重點龍頭企業2年1次的監測評審制度。省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作為對企業監測評價、考核獎勵、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對省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跟蹤調查,及時了解企業生產運營方面的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按照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和下列程式,於監測年3月份對省重點龍頭企業進行監測。
(一)省重點龍頭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測材料,包括企業上年度基本情況統計表,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企業信用記錄證明,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係的證明,企業的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測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監測意見,於監測當年3月底前報告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三)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監測評審,提出監測建議並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四)省聯席會議討論審定監測建議,確認監測結果,並在相關媒體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八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省聯席會議同意後取消其省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並收回證書(牌)。
(一)監測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三)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有偷、騙、抗稅違法行為,故意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群體上訪投訴,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四)提供虛假申報和監測材料的。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審核中工作不及時、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出現重大失實問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查處。
尚未被認定的申報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
第二十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予以備案確認。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2003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陝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陝政發〔2003〕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