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兵團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產業化兵團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monitoring and administration of key enterprises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Corps
  • 發布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文號:新兵辦發〔2005〕18號
  • 發布時間:2005
暫行辦法,具體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第三章 認定,第四章 運行監測,第五章 附則,

暫行辦法

農業產業化兵團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兵辦發〔2005〕18號)

具體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兵團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大對兵團龍頭企業的扶持與服務,根據農業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農經發〔2004〕4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兵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並經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對兵團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認定為兵團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烏魯木齊、昌吉、石河子、克拉瑪依等地區(兵團為六、七、八、十二師,以下簡稱A區)4 000萬元以上;吐魯番、哈密、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州、巴州等地區(十三師、四師、五師、九師、十師、二師,以下簡稱B區)3 000萬元以上;阿克蘇、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區(一師、三師、十四師,以下簡稱C區)2 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A區2 000萬元以上;B區1 500以上;C區1 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A區5 000萬元以上;B區3 000萬元以上;C區2 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A區6億元以上;B區4億元以上;C區2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欠固定資產折舊、不虧損。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7.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種植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A區1 000戶以上,B區1 000戶以上,C區5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量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領先水平,產品質量穩定,在近兩年內未出現質量問題,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和企業標準體系,產銷率達到90%以上。
9.已開展師、團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師、團,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師、團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兵團龍頭企業。
鼓勵具備基本條件的出口加工企業申報。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材料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主管部門或中介組織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龍頭企業申報表;
2.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情況的介紹材料;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以下證明材料:1)企業總資產、固定資產、年銷售額或批發市場年交易額情況;2)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比重情況;3)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比較,以及企業是否欠稅、是否欠職工工資、是否欠繳社會保險費、是否虧損等方面情況;4)企業資產負債率情況;5)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比重情況;
5.開戶銀行提供的企業信用等級證明;
6.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由縣級(團場)以上農經部門或所在師農業局主管部門出具帶動農戶數證明,以及為農民(農工)提供種植保險、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是否拖欠農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壓級壓價現象等方面的證明;
7.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狀況證明;
8.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水平和主營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以及企業標準體系建設情況等方面的證明;
9.由縣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等方面的證明;
10.由縣級以上或所在師的國資部門、科技部門、統計部門、自治區級行業協會出具的主營產品產銷率的證明;
11.由商務部門、檢驗檢疫局出具的企業產品出口國外的證明;
12.由所在師勞動保障部門、團場以上工會出具的企業職工參保、工資等情況的證明。
第八條 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直接向所在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3.各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徵求農業、計畫、經貿、科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銀行、供銷社等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後,經所在師同意,按規定正式向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兵團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 兵團直屬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上報程式申報,直接將有關材料報兵團產業化辦公室。

第三章 認定

第十條 龍頭企業認定程式和辦法:
1.兵團產業化辦公室對各師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提交兵團農業產業化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2.專家組根據兵團產業化辦公室匯總的材料和各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基礎數據材料,按照本辦法、《農業產業化兵團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評審和運行監測評價專家組工作暫行辦法》和《兵團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評審和運行監測評價評分標準》的規定,對申報企業進行打分和評審。
3.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匯總專家組打分情況和評審意見,送兵團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
4.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匯總兵團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報兵團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
5.經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作為兵團龍頭企業。認定後,由兵團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名單,由兵團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兵團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二條 對兵團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兵團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並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通過監測評價,符合規定標準的企業可繼續保留“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並享受扶持重點龍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未能通過監測評價的企業將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的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運行監測是企業被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開始的第三個年份,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基礎材料。在進行監測年份的4月底之前,兵團龍頭企業應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送所在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材料包括:兵團龍頭企業監測表、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和本辦法第七條第2、3、4、5、6、7、8、9、10、11、12款要求的材料。
2.將兵團重點龍頭企業定期報表統計工作納入監測工作程式,報表、資料的質量將作為兵團、師是否對龍頭企業進行扶持和監測的依據之一,對師和兵團龍頭企業執行《兵團級以上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定期報表暫行制度》情況以及所報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考核。對監測期內不能及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的企業,將自動取消其“兵團重點龍頭企業”稱號。
3.材料匯總與核查。在監測年份的5月,各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所轄兵團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後,提出監測意見,報送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4.兵團匯總和專家評價。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各師報送的監測材料進行匯總,提交專家組。專家組根據企業報送的基礎數據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分析,對企業提出評價意見。
5.提出監測情況報告。根據專家組的評價意見和兵團龍頭企業的得分情況,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兵團龍頭企業運行情況提出監測情況報告,上報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
6.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後,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動態監測合格的兵團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結果不合格者,第一次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兵團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兵團龍頭企業及申報兵團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兵團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對在申報、認定、檢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部門要按有關黨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兵團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兵團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予以審核確認。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兵團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九條 經兵團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監測審定的企業以及兵團龍頭企業更名情況等報自治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各師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師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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