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30日,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以旅辦發〔2013〕185號印發《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 檔案編號:旅辦發〔2013〕185號印發
  • 頒布機關:農業部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2日
  • 辦法條數:9條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農業部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經發〔2013〕8號
為加強對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監督與管理,促進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農業部根據當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新情況,對《農業部關於創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意見》(農經發[2011]3號)提出的認定標準和程式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農業部
2013年8月12日

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及《農業部關於創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意見》(農經發〔20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依託農產品加工、物流等各類農業園區,注重培育龍頭企業集群,創新農業產業化發展模式,集成集約要素資源,拓展產業鏈條,發展區域主導產業,打造區域優勢品牌,增強輻射帶動能力,提高農業經營組織化程度,引領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
第三條 建立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按照創新、提升、最佳化、拓展的總體要求,堅持機制創新、增強帶動能力,堅持耕地保護、尊重農民意願,堅持因地制宜、加強分類指導,堅持部省共建、以縣為主。
第四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考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創建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總體發展規劃,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扶持政策,完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保障示範基地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農業部負責提出建立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意見,制訂認定管理辦法。省級農業產業化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建設,完善扶持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考核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示範基地建設任務。
第七條 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指導創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建立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意見;
(二)制定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三)負責組織示範基地申報、評選和公示等工作;
(四)對示範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和工作指導;
(五)研究扶持示範基地的政策措施。
農業產業化專家庫的專家負責對示範基地認定和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考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 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省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篩選、審核、推薦和申報工作;
(二)對本省示範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三)對本省示範基地建設與發展進行指導與支持;
(四)協調解決與示範基地建設發展有關重大問題。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具體條件是:
(一)具有一定發展基礎的農產品加工或物流園區。園區有管委會等專門的管理部門,建設主體清晰,內部規章制度健全,組織管理、經營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比較完善,運行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二)龍頭企業集群集聚。園區集聚了1家(含)以上國家重點龍頭企業,5家(含)以上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數量超過15家。東、中、西部地區示範基地內龍頭企業總體年銷售收入分別達到40億元、30億元、20億元以上。
(三)規劃編制科學合理。示範基地有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且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和農業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園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有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四)農業組織化程度高,輻射帶動作用明顯。園區及園區內龍頭企業能有效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或一村一品示範村,帶動農戶範圍廣、數量大,利益聯結關係比較緊密。園區內龍頭企業原料訂單採購比例超過50%,參與產業化經營的農民人均純收入高於當地平均水平。
(五)產業鏈條完整,加工轉化增值能力較強。有與園區相配套的高標準原料基地,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程度比較高,倉儲、包裝、運輸等產業配套發展。農產品加工轉化比重大,產品附加值高,園區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原料採購額之比超過2︰1。科技創新能力較強。
(六)農產品品牌發展基礎較好。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識登記產品數量多,基地內企業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各類品牌認證,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七)公共服務平台初步建成。園區主管部門或當地科研、質檢等行業主管部門自建或依託龍頭企業,建設了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務平台不少於1個,為園區內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便捷優惠的公共服務。
(八)促進新型城鎮化作用較為明顯。園區所在縣(市、區)或鄉鎮(針對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城鎮化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有效帶動當地形成支柱產業,引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園區所在城鎮集聚,推動了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綜合服務功能建設完善,加速了城鄉統籌發展步伐。
第十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申報程式:示範基地由現有園區提出書面申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申報,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擇優向農業部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園區概況、經濟運行現狀、基地建設情況、帶動農民增收情況、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情況、公共服務平台打造情況、帶動城鎮化發展情況,以及具體申報理由;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檔案;
(三)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和推薦檔案;
(四)園區成立的相關檔案或當地政府開具的所申報示範基地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劃定區域內集聚發展的證明材料;
(五)示範基地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程式:
(一)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各地申報的示範基地材料進行初審;
(二)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從農業產業化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提出評審意見;
(三)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初步名單,報部領導審定,並經公示無異議後,由農業部發文認定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和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示範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考察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運行一年以上,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和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報告運行情況,包括主導產業發展、龍頭企業效益、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品牌建設、帶動基地發展和農民就業增收等情況。
第十五條 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適時組織專家對示範基地進行考評,對於考評優秀的,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表揚或獎勵。加大對優秀示範基地的宣傳力度,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每四年對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進行動態監測,對主要指標不符合標準的園區,取消“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申報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有關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示範基地取消其國家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認定、考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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