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1條 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在劃定的農業優勢區域內,集聚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現代農業生產要素,以農業產業為核心,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以農業企業為龍頭、以機制體制創新為動力,突出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在區域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發展與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引領帶動、創新示範作用的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和農業科技企業集中區。
第2條 園區建設堅持“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社會參與、農民受益”的原則,將園區建設成為我區農業科技創新
成果轉化示範基地、現代農業新興產業孵化基地、農村科技特派員創業基地和現代農業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園區建設要帶動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撐。
第3條 園區建設按照統籌規劃、重點建設、集成資源、創新發展的思路,基本覆蓋我區主要農業功能類型區和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鮮明、層次分明、功能互補、帶動性強、效益突出的全區農業科技創新平台和體系。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農業科技園區的申報、審批、建設、管理、驗收和評估等。有關部門、地方各級各類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5條 自治區成立園區建設協調指導小組,由科技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質監局、投資促進局、農墾局和廣西農科院、農業銀行廣西分行等為成員單位,負責園區申報評估批准、建設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審查認定等工作。設立園區建設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管理辦公室),園區管理辦公室設在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負責園區日常管理和落實園區建設協調指導小組的相關工作,廣西山區綜合技術開發中心配合園區管理辦公室開展受理園區申請、評估、督查等事務性工作。
第6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並參與相關論證、評審、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7條 園區所在市、縣、區成立園區建設領導小組或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等具體工作。
三、申報與審批
第8條 園區建設申報條件:
(一)園區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與要求,聚集科技資源能力強,示範帶動作用大,輻射影響面廣。
(二)園區建設得到地方政府的明確支持,已經納入地方發展規劃,園區建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
(三)園區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可行,功能分區合理,主導產業明確。申報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要附有清晰核心區、示範區規劃圖。
以種植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要達到3000畝以上;以養殖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要達到2000畝以上;以農產品加工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內規模以上農業企業要達到3個以上。專業型園區要建立起較完整的產業鏈;綜合型園區主導產業數量應集中在3個以內,有相關配套產業,要有1個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並有3個以上科技創新能力較強的農業科技企業。
示範區範圍要相對明確,規模為核心區的3倍以上,與核心區有明確的科技示範聯動機制,有明確的技術示範基地、產業示範基地並達到一定規模,有一定數量的示範企業和農業經營組織。
(四)園區有明確的技術來源和合作方式,與高校和科研單位有明確、穩定的科技合作關係,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有一定數量的農村科技特派員,有良好的科技信息化條件和科技服務體系。
(五)園區管理體系健全,配套政策完善。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領導,建立有領導組織和協調機制、諮詢機制。園區有精簡、高效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園區建設與管理中的公共職能,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園區建設管理和生產運營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經費落實。
第9條 園區建設申報程式
(一)園區所在的縣(市、區)科技部門組織園區建設單位等開展申報工作,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提出推薦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廣西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園區總體規劃及有關附屬檔案等。
(二)園區所在的設區市科技部門通過初評和篩選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推薦報送園區管理辦公室。
(三)林業廳、自治區農墾局等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申請建設園區的篩選和推薦工作。
第10條 園區申報受理、論證與審批
(一)園區管理辦公室常年受理園區的申報,定期組織開展評估評審與認定。
(二)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園區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領域專家,採取會議評審與實地考察相結合方式,對園區的規劃設計、實施方案、現實基礎、發展潛力等進行評審、論證,並將專家評審結果報送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協調指導小組審核批准。
(三)經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協調指導小組批准建設的園區,由自治區科技廳發文正式批准建設。園區建設實行目標任務管理,由科技廳與園區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應的設區市科技局簽訂園區建設任務書。
四、建設與管理
第11條 園區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園區建設,是園區建設的責任主體,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建設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實施園區建設總體規劃,統籌開展園區建設各項工作,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措施,及時提出園區建設驗收申請。
科技廳和各設區市科技局要加強對園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項目支持園區建設。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水利、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質監、金融、農墾等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大對園區支持力度。
第12條 園區要按照經論證通過的總體規劃、實施方案認真執行。園區總體規劃、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需經過評審認證後經園區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執行。
第13條 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或管理委員會是園區的行政主管機構,負責協調、落實國家、自治區、市、縣等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園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園區建設、運營單位是園區工程建設、科技研發與企業服務的執行機構,由企業承擔,按照市場機制推進園區各項建設與運營發展。
第14條 園區要制定招商引資引智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優秀企業、科研機構入駐園區建設發展,促進農業一、二、三產融合發展。
第15條 園區要積極創建成為農業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基地,制定政策鼓勵科技特派員等入園創新創業,積極推進新型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第16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園區年度總結會議制度。各園區在每年12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將本年度園區工作報告等材料匯總報送園區管理辦公室,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效益情況、經驗與問題和下年度工作重點等。
五、驗收與評估
第17條 園區建設期限一般為三年。園區建設期滿後,由市科技部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由園區管理辦公室依據園區建設任務書組織專家在現場審查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並報自治區園區協調指導小組批准驗收。通過驗收的園區給予正式掛牌運營,未通過驗收的園區提出整改要求,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園區將取消建設資格。
驗收認定標準:每個園區入駐5家以上農業科技企業,其中至少有1家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形成1個以上在我區內同領域占主導地位的特色產業,並在國內同行業有較大影響;建成主導產業標準化生產基地3個以上。建成技術研發機構5個以上(包括設區市級以上的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標準化技術示範基地和良種繁育中心),以及以園區為核心的農業科技信息服務平台和新型農民培訓體系網路。園區年總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其中綠色產品、有機產品產值占10%以上;園區企業產值、利稅年遞增10%以上,促進就業人數2000人以上,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增加10%以上。
第18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對通過驗收的園區,按照園區績效評估指標與辦法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可上可下的動態管理機制。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統一部署,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採取評估專家組與評估機構相結合辦法。
第19條 園區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創新轉化、創業服務、產業帶動、綜合效益、組織管理等六大方面。
第20條 園區評估結果可以適當方式公布。對於參加評估達標的園區,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並加大園區發展支持力度。對於評估不達標的園區將在評估後列入限期整改園區,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整改期限到期後再次進行評估,如果達標則繼續保留園區資格,如還不能達標,則取消其園區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六、附 則
第21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22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