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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邵陽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引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充分發揮林業龍頭企業在聯合林農增收、鞏固脫貧成果、促進鄉村振興、推進林業現代化發展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根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辦規字〔2013〕164號)、《湖南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湘林產〔2020〕12號)、《中共邵陽市委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實施意見》(邵市發【2021】1號)等有關
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是指在邵陽市轄區內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林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流通、服務等為主業,通過利益機制聯接農民(林農),在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現代林業建設中發揮重要示範帶動作用,經營規模、市場競爭力、質量、科技水平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經市林業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扶優、扶強,綠色發展,產業惠民;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實行定期監測,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為申報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的必備條件,具有優先推薦品牌申報,優先享受林業扶持政策資格。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林業產業。包括:1.木竹種植與培養類;2.林下種植(養殖)類;3.林木種苗、花卉類;4.木竹(藤)加工類;5.林產化工類;6.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與加工利用類(非食用);7.森林食品加工類;8.林業生物產業類;9.森林、濕地、草原等生態旅遊經營類;10.林產品流通、林業服務類;11.生態修復、綠色防治類。
(二)企業規模。按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類別不同,其總資產規模、生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等均應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經營指標應達到相應標準,企業生產經營中涉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占總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60%及以上。
1.木竹種植與培養類。包括種植與培育木竹原料林,木本藥材、木本油料等經濟林基地的企業。種植、培育木竹原料林的企業,基地種植面積8000畝以上;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業,基地種植面積6000畝以上;種植、培育木本藥材、特色經濟林基地的企業,基地種植面積2000畝以上。
2.林下種植(養殖)類。利用林地資源開展林下種植和養殖的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種植規模達到2000畝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銷售額1500萬元以上。
3.林木種苗、花卉類。進行林木種苗、花卉新、優、特品種開發及良種選育繁殖的企業。總資產規模1500萬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
4.木竹(藤)加工類。以生產木竹人造板、家具、製品等為主的加工企業。以生產木質人造板、家具、製品為主的加工企業,總資產規模在2500萬元以上;竹材加工企業總資產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木材加工企業近3年年均銷售額在4500萬元以上;竹材加工企業在3000萬元以上。
5.林產化工類。以生產松香、松節油、樟腦、冰片、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等林化產品的加工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3000萬元以上。
6.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與加工利用類(非食用)。從事野生動物非食用性馴養繁育與加工利用的企業。總資產規模1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1500萬元以上。
7.森林食品加工類。以木本油料、特色林果加工為主的企業。以生產加工木本油料為主的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4000萬元以上;以特色林果生產加工為主的企業,總資產規模在8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
8.林業生物產業類。以林業生物質能源、林業生物質材料、林業生物製備醫藥等產品為主的企業。總資產規模1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4000萬元以上。
9. 森林、濕地、草原等生態旅遊經營類。以森林、濕地等資源開展生態旅遊經營為主的企業。總資產規模3000萬元以上,年接待遊客量達10萬人次以上,年旅遊總收入6000萬元以上。
10.林產品流通、林業服務類。以林產品運銷、批發、銷售以及以林業規劃設計、諮詢評估、技術指導、信息支持、融資中介、體系認證為主的林業服務類企業。以林產品運銷為主的林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在4000萬元以上;以林產品批發、銷售為主的林產品市場類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8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8000萬元以上;以林業規劃設計、諮詢評估、技術指導、信息支持、融資中介、體系認證為主的林業服務類企業,總資產規模在800萬元以上,年營業額2000萬元以上。
11.生態修復、綠色防治類。以從事生態修復、林業病蟲害綠色防治等為主的企業。總資產規模800萬元以上,年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
(三)帶動輻射能力。企業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能規模性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促進農民增收。企業帶動農戶數量應居行業前列。
(四)市場競爭力。企業整體實力、主營產品(服務)質量和科技含量居市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主營產品(服務)有註冊商標,生產可食用林產品的企業,其產品應納入湖南省農產品“身份證”管理體系。
(五)盈利能力。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不虧損。
(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第三方評估機構信用評估等級)在AA級以上(含AA級),不拖欠林地租金或農戶紅利,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近2年內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
(七)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有持續經營的資源、技術和人才條件,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正常運營3年以上(含3年);企業技術、裝備應達到市內先進水平,能及時推廣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生產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產品研發能力,服務企業應有相應行業的較高資質。
(八)安全生產水平。安全生產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九)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企業生產經營應嚴格遵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政策,不存在重污染、高能耗、多排放、技術水平低等‘散亂污’情況,未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中受到查處。
(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市場準則。企業應以合法渠道獲得生產原料,不得通過侵占、盜伐(采)等手段非法獲取生產原料。
第六條 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應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一)《邵陽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申報審核表》(附屬檔案1)、《 年邵陽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申報匯總表》(附屬檔案2)。
(二)企業基本情況說明材料。包括企業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發展目標、生產經營狀況、產品(服務)市場前景、原料(技術)來源、原料基地建設(技術研發)情況、原料(技術)利用情況、帶動農民增收情況、節能減排措施、核心競爭力等,專利、成果名稱及編號,原產地保護、綠色(有機)食品名稱等;
(三)企業財務狀況及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屬檔案3)。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行文報送市林業局。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三章 認定
第八條 市林業局在收到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審查組,根據企業上報的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國家和湖南省產業政策進行審查或實地考察,提出審查意見並報市局領導審批。
第九條 經審批擬認定的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通過邵陽林業局入口網站或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如無異議,由市林業局發文公布認定名單,並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市級林業產業龍頭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 建立動態運行監測制度。對已經認定的市級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由市林業局每年進行一次運行監測。並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檢,及時掌握企業的生產經濟狀況。
第十二條 各企業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資料,填寫運行監測表(附屬檔案4)。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提出運行監測意見,填寫運行監測考核匯總表(附屬檔案5)蓋章後,行文將附屬檔案4、5報送市林業局,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市林業局組織行業專家對企業的運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抽查,並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等情況,提出運行監測意見,報局領導審定並發文公布。
第十四條 運行監測合格的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繼續享有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稱號;運行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稱號,收回證書,不再享有有關扶持政策。監測結果由市林業局通過邵陽林業入口網站等相關媒體發布。
第十五條 邵陽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當出具書面申請,由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查證核實後,報市林業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經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可取消其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稱號:
(一)企業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同時,出現此情況的企業 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三)企業經營中違反國家和湖南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財稅信貸政策和產品質量標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企業不按要求提供運行監測數據和相關材料,拒絕監測和產品(服務)質量抽檢的。
(五)產品(服務)質量監督抽檢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邵陽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是企業自願行為,認定管理體現的宗旨是為企業服務,認定、扶持一批帶動力強,有發展潛力的規模以上企業,為企業擴大經營創造良好外部環境,提供發展平台。本《管理辦法》主要為規範我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確定了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申報主體範圍,明確了申報主體企業規模、市場競爭力、盈利能力、負債與信用、可持續發展能力、安全生產水平等申報指標,規範市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及取消稱號的相關流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此次修訂主要基於如下原因:一是規範檔案時效有要求。上一次修訂期滿後5年需重新修訂或宣布廢止(原辦法已於2020年底失效);二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省新出台的相關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湖南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湘政辦發〔2018〕86號檔案精神,已對申報主體範圍、申報材料內容等作出調整;三是提高林業龍頭企業質量的要求。因社會經濟水平發展,原辦法的申報標準已不能滿足龍頭企業認定管理“擇優、扶強”的原則,需對相關指標進行調整;四是根據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要求,需在管理辦法中明確申報主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修訂的重點
根據《湖南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湘林產【2020】12號)來修改我市龍頭企業管理辦法。
《湖南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重點:
1、取消部分證明事項。按照湘政辦發〔2018〕86號檔案要求,繼續做好證明事項的精簡,取消在認定環節中需企業提交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年檢證明等5大項材料,改為由企業在申報時提交《企業財務狀況及材料真實性承諾書》,企業相關資質情況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協同市場監管、工信等部門進行核查,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降低企業負擔。
2、對認定條件進行完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原有認定標準已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龍頭企業管理要求,此次修訂將原辦法中申報基本條件進一步明確。
(1)將原有14個細分行業重新劃分為木竹種植與培養類、林下種植(養殖)類、林木種苗和花卉類、木竹(藤)加工類、林產化工類、野生動物馴養繁育與加工利用類(非食用)、森林食品加工類、林業生物產業類、生態旅遊經營類、林產品流通和林業服務類、生態修復和綠色防治類。
(2)分別對各細分行業申報企業的總資產規模、生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等指標進行調整,相關指標普遍提升(詳見附表《市級林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情況表》),進一步提高省級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申報門檻。
(3)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通知》(林護髮〔2020〕22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湘政辦發〔2020〕22號)檔案精神,將原辦法中野生動植物繁育利用產業調整為野生動物繁育利用產業(非食用)。
(4)進一步體現食品安全理念,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產品“身份證”管理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9〕30號)檔案精神,對生產可食用林產品的申報企業,要求其產品納入湖南省農產品“身份證”管理體系。
(5)將安全生產水平納入申報基本條件,規定申報企業需在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三)修訂相關檔案
1、《湖南省林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湘林產【2020】12號)
2、《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通知》(林護髮〔2020〕22號)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湘政辦發〔202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