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是為了規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和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26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4月6日,《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3年10月26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森林、草原、濕地、荒漠(以下簡稱“林草等”)生態資源為經營對象,以林草等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和服務為主業,科技創新能力強、產值規模處於行業前列,能夠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林草等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主營收入。企業林草等產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總交易額)的60%以上。
(三)企業規模。按企業生產經營類別不同,其總資產規模、生產規模、近3年平均行銷收入等均應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經營指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標準。
(四)盈利能力。企業的利潤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不虧損、財務指標優良;企業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
(五)企業信用。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繳納稅費。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法院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失信名單。
(六)帶動輻射能力。企業通過訂單、合作、股份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林農(林區職工)家庭數量一般應在100戶以上。
(七)產品競爭力。企業主營產品具有較高市場競爭力,近3年平均產銷率在80%以上;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國內同行業中居於前列;有獨立註冊商標,行銷網路健全。
(八)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正常運營3年及以上;技術裝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產品研發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在利潤總額中的占比達到5%以上;服務企業具有相應行業的最高資質。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水平位居國內同行前列。
(九)近3年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環保、質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未發生重大涉林案件,產品質量在國家和地方抽檢中無不合格記錄。
(十)申報企業原則上應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並在有效期內。
第五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申報材料(電子和紙質版本)。同時,通過“木材行業管理門戶”(http://211.167.243.170/wood/index/index)填報近3年經濟運行數據。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 企業基本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反映企業銀行信用情況的證明。
3. 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該企業近3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 種養殖類企業應提供與農戶(林區職工)利益聯結關係的相關材料(如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企業合作協定、林地轉包協定、股權分紅協定、原材料採購協定、特色產品購銷協定或者林地經營服務協定等證明材料)。
5. 通過信用中國系統查詢的信用報告。
6. 企業近3年內的納稅證明。
7. 生產加工類企業應提供所在地農林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並蓋有公章的產品質量證明。
8. 其他。專利、成果證書,食品、藥品合格證,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農產品、森林生態標誌產品等認定認證材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明等。
(二)承諾函。企業出具蓋有公章的對所提供全部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和保證的承諾函原件。
(三)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申報審核表。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各款要求的林草企業自願向其所在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企業所在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申報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審核、匯總後報送國家林草局。中央所屬企業按屬地原則,通過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 認定
第九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 對老少邊窮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新疆、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等予以傾斜。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式:
(一)國家林草局委託第三方機構並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組織實地核驗。
(二)專家組根據實地核驗和申報材料評審情況,提出建議名單,經局務會議審定後,在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公布名單並授牌。
第四章 評價與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年度信息報告制度。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木材行業管理門戶”網路系統平台填報上一年度經濟運行相關數據。
第十三條 評價程式:
(一)評價周期。每3年開展一次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全面評價工作。第一次全面評價在企業被認定為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後的第3年進行。
(二)評價方式。採取數據分析、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
(三)報送材料。
1.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報送反映經濟運行、基地建設、帶動就業和農戶(林區職工)增收等情況的年度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徵信、納稅情況、產品質量證明等;
2. 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提供的龍頭企業運營說明材料。
(四)審核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草主管部門對所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將自評報告報送國家林草局。
(五)評價分析。國家林草局對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視情況組織實地核驗,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評價及動態管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命名並予以摘牌: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三)企業不按要求提供評價材料和年度經營情況,或拒絕參加運行評價的;
(四)企業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重大環保事故的;
(五)企業雖在正常經營,但已轉產,不再以林草等產業為主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命名的。
第十五條國家林草局在官方網站對被取消命名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如有弄虛作假,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草主管部門或企業上級集團公司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林草局予以確認。
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制定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辦規字〔2013〕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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