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林業局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陝西省林業局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全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促進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林改發〔2019〕1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1年4月26日,陝西省林業局發布《陝西省林業局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林業局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韓城市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對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發揮龍頭企業的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全省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促進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林改發〔2019〕1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省林業局修訂和完善了《陝西省林業廳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制定了《陝西省林業局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林業局
2021年4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促進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林改發〔2019〕1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龍頭企業)是指以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服務等為主業,通過各種互惠機制與農戶相聯,使林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規模、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經省林業局認定的企業。
經營範圍主要分為特色經濟林、木本油料林、森林藥材、森林蔬菜、木竹原料林等種植與培育類,林下種植(養殖)類,苗木花卉類,木竹加工類,林產化工類,木(竹)製漿造紙類,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動植物人工繁育與加工利用類,森林食品加工類,林業生物產業類,生態旅遊經營類,森林康養類,林產品流通及林業服務類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管理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龍頭企業的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促進龍頭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推薦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省級龍頭企業中遴選。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規模。企業固定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銷售額1500萬元以上;林產品專業批發市場規模關中地區年交易額2億元以上,陝南、陝北地區年交易額1.5億元以上;
(二)帶動能力。企業通過簽訂契約、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100戶以上,從農民、專業大戶、合作社或者自建基地直接採購的原料或者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者所銷售貨物量的60%以上;
(三)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市場競爭力。企業有註冊商標和品牌,整體實力、產品質量、新產品研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企業誠實守信、行銷網路健全,有較強的抵禦市場風險能力。近2年內無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第八條  已開展林業產業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設區市,可以從市級龍頭企業中推薦申報省級龍頭企業。
第九條  對創新型、外向型、潛力型等成長性較好的企業和帶動產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作用明顯的企業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陝西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陝西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2);
(三)陝西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誠信發展承諾書(附屬檔案3);
(四)企業發展概況說明。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從業人員、基地建設、原料收購、產品生產、行銷網路等情況,申報理由、發展規劃以及帶動預期效益等;
(五)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縣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七)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3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與農戶或者林區職工利益聯結關係及帶動情況;
(九)其他材料。專利、成果證書,食品、藥品合格證,原產地保護、有機、綠色食品、高新技術產品等認證。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一)申報企業本著自願原則,逐級向所在縣(市、區)和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縣(市、區)和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徵求相關產業協會意見後將書面意見和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省林業局。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二條  省林業局組織林業龍頭企業審定專家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式認定省級龍頭企業:
(一)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考察;
(二)形成審查、考察書面報告,並提出認定意見,經省林業局林業產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審核後,提交省林業局局務會議審定;
(三)審定通過的企業,由省林業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頒發“陝西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證書或牌匾。
第十三條  省級龍頭企業每年申報和認定1次,每次認定有效期為3年。
第十四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龍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省林業局對省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監測與評價,建立“有進有出”的競爭淘汰機制。
第十六條  實行省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省級龍頭企業每年填報上一年度《陝西省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經營情況表》(附屬檔案4),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當年4月底前報送省林業局備案。 
第十七條  實行省級龍頭企業監測評價制度。省級龍頭企業應當在3年認定期滿前3個月內,按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各縣(市、區)和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就相關情況進行實地監測後,出具審核意見和監測報告報省林業局。
省林業局組織有關人員對審核意見和檢測報告進行審核評價後,提出監測評價意見。對監測評價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省級龍頭企業稱號;對監測評價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稱號。監測評價結果由省林業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稱號:
(一)在申報和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不履行誠信承諾的;
(三)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者被兼併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環保責任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存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稱號的情況。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依法享受國家和本省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使用林地、基地建設、科技推廣、新產品研發、政策性金融保險、林業貼息貸款、林業財政扶持、林業進出口政策、物流運輸政策等方面對林業龍頭企業予以傾斜支持,主動提供行業信息、政策諮詢、技術培訓、項目申報、宣傳推介等服務。
第二十條  省級龍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自覺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發揮龍頭企業在鄉村振興、科技研發、技術推廣等方面的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主動配合林業主管部門開展有關監測、核查、調研等活動,如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等相關情況,組織參加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相關培訓和行業展會,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陝西省林業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林業廳林業產業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林產發〔2015〕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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