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

《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是為了推動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集聚融合,助力林草產業現代化,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和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26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4月6日,《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3年10月26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創建認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集聚融合,助力林草產業現代化,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是指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林草產業集中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鏈較完整,產品優質,服務優良,管理規範,地理邊界清晰,具有重要區域經濟地位,能夠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的林草產業園區。
第三條 示範園區創建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創建與認定
第四條 示範園區採取創建評估的方式予以認定。產業園區經過創建培育後,依據示範園區基本條件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示範園區。
第五條 示範園區的創建主體為縣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範園區創建、培育、建設和管理工作,並為示範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六條 創建示範園區,應當以下列條件為目標要求:
(一)產業園區以林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為主。園區內林草主導產業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林草產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創新能力強。
(二)產業園區在區域經濟中地位突出,輻射帶動能力強,有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或以林草業為主導產業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1家以上或省級林業龍頭企業3家以上。
(三)林產工業類園區林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20億元以上;森林食品、木本油料等其他類園區林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10億元以上;牧草種植、草種繁育等草產業類園區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3億元以上。
(四)產業園區建設主體清晰,管理部門明確,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
(五)產業園區規模與環境承載能力、生產技術條件及管理水平相適應。園區內水、電、路、通訊、環保、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六)產業園區生產布局合理,企業加工、生產、倉儲、物流、交易等設施設備和管理規程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
(七)產業園區具有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法律、金融、物流等服務組織體系完備、運行順暢,能夠滿足園區企業的需要。
第七條 示範園區創建認定程式如下:
(一)印發通知。國家林草局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創建認定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創建認定要求。
(二)組織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款要求的林草產業園區,由其創建主體自願向上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申報材料。經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下同)審核、匯總後報送國家林草局。
申報材料包括:
1.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檔案(含評估報告)。
2. 創建主體申報檔案。
3. 建設主體申報材料。包括:產業園區的申報報告(含基本情況、申報理由、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綠色發展、環境保護及示範帶動等情況),當地政府設立產業園區的批覆檔案,規劃主管部門批覆的產業園區建設規劃,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等。
(三)創建培育。示範園區的創建期不少於1年。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強化支持政策和保障機制,統籌推進園區創建工作。
(四)評估認定。國家林草局委託第三方機構並組織專家對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的創建園區開展評估。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全國林草產業布局、區域特色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議名單,經局務會議審定後,在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示範園區,公布名單並授牌。
第八條 對老少邊窮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新疆、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等予以傾斜。
第三章 評價與管理
第九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上年度示範園區總體運行情況。國家林草局每3年對示範園區進行一次全面評價。
第十條 全面評價採取書面材料與現場核實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式為:
(一)示範園區根據相關要求及時向林草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自評報告內容包括:近3年來的園區建設運營情況,整體效益、存在問題與困難、政策建議等。
(二)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對上報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將全省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建設運行總體情況、自評意見和園區自評報告按時報送國家林草局。
(三)國家林草局在書面材料審核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示範園區進行現場核實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重點關注示範園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7個方面的創建條件,以及在新發展理念、帶動社會就業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園區命名並予以摘牌:
(一)未通過全面評價的;
(二)園區內主導產業非林化嚴重,基本不具備林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功能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保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國家林草局在官方網站對被取消命名的示範園區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創建申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示範園區應當注重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速聚集創新要素,健全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及時總結經驗,在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推動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範園區的指導,將示範園區納入林草產業發展規劃,給予積極支持,保障其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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