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範作用,促進林下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和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大興安嶺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範作用,促進林下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的創建、申報、評審、認定、評價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是指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依託森林、林地及其生態環境,遵循可持續經營原則,由企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組織、林(農)場等經營主體創建,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綠色發展、特色鮮明、帶動力強的林下經濟基地。包括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相關產品採集加工、森林景觀利用等類型。
第四條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創建認定和評價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實行定期監測、動態管理。
第二章 創建與認定
第五條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採取創建評估的方式予以認定。林下經濟基地經過創建培育後,依據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條件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林下經濟示範基地。
第六條 創建示範基地,應當以下列條件為目標要求:
(一)經營主體在申報前連續3年均正常生產經營,信譽良好,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負面影響或者嚴重違規違法行為。已建立規範的組織、財務、物資管理和質量監管、收益分配等制度。
(二)普遍運用生態化培育、清潔化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模式,化肥、農藥、飼料等投入品符合相關標準。未發生破壞森林資源、改變林地使用性質、造成水土流失、影響生物多樣性、污染環境等情況。
(三)土地權屬清晰,選址符合林地保護利用相關要求,具有生產經營方案或生產規劃。發展規模、產品品種、生產方式與生態承載力相適應。具備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倉儲物流、銷售網路等配套設施。
(四)產品具有鮮明特色,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與科技支撐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建立了產品質量追溯和安全管理體系。
(五)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與林農(林區職工)建立了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周邊林農就業或從業100人以上,共享發展成果和增值收益。
(六)達到以下規模:
1.林下種植類。集中連片面積達到500畝以上,近2年年均產值500萬元以上。
2.林下養殖類。集中連片面積達到300畝以上,近2年年均產值300萬元以上。
3.林下種養結合類。林下種植集中連片面積200畝以上,且林下養殖面積集中連片200畝以上,近2年年均產值400萬元以上。
4.產品採集加工類。採集區利用森林面積500畝以上,近2年年均產值300萬元以上。
5.森林景觀利用類。集中連片面積達到1000畝以上,年接待人數達到與上述面積相適應的規模。
6.具有重大模式創新、科技創新、機制創新等,經濟效益明顯,具備獨特示範作用的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七條 示範基地創建認定程式如下:
(一)創建啟動。國家林草局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創建認定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創建認定要求。
(二)組織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項要求的林下經濟基地,由其創建主體自願向基地所在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申報材料。縣級、市級林草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經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下同)審核、匯總後報送國家林草局。
申報材料包括:
1.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檔案;
2.《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申報表》;
3.林下經濟基地申報報告(包括基地簡介、基地特色、基地經營情況、基地建設方案或規劃等);
4.證明材料:包括基地分布圖、林地權屬關係證明材料、經營主體營業執照、與林農(林區職工)利益聯結關係及帶動證明材料,產品質量證明,徵信證明,專利、成果證書,高新技術產品、原產地保護、食品認證等材料的複印件。
(三)創建培育。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創新林下經濟生產模式,提升生產科技水平,提高林下經濟產能,帶動農民增收致富,統籌推進示範基地創建工作。
(四)評估認定。國家林草局委託第三方機構並組織專家對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的創建基地開展評估。根據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全國林下經濟產業分布、區域特色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議名單,按程式審定後,在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國家林草局發文公布名單並授牌。
第八條 對新疆、西藏和四省(青海、雲南、甘肅、四川)涉藏州縣、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適當傾斜;對大學生、科技工作者、退役軍人等返鄉下鄉人員及林草鄉土專家建設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評價與管理
第九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上年度示範基地總體運行情況。國家林草局每3年對示範基地進行一次全面評價。
第十條 全面評價採取書面材料與現場核實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式為:
(一)基地自評。示範基地根據相關要求及時向林草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自評估報告內容包括:近3年示範基地建設運營情況,帶動就業和林農(林區職工)增收情況,整體效益、存在問題與困難、政策建議等。
(二)省級審核。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將全省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建設運行總體情況、考核評價表和示範基地自評報告報送國家林草局。
(三)現地核實。國家林草局在審核書面材料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組開展隨機抽查。
第十一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100分—85分)、合格(84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3個等級。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國家林草局將在典型宣傳、產品推介、技術推廣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級以下林草主管部門可通過建設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基地命名並摘牌:
(一)發生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違法占用使用林地、經營主體列入失信名單等重大負面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保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主營業務發生重大改變,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失去示範作用的;
(四)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五)不按時提交年度信息數據和自評估報告,自評估報告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對被取消命名的示範基地,國家林草局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建設和管理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應將培育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納入本級林草產業相關規劃,給予有效扶持。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原國家林業局自2013年以來,命名為“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和2016年認定的“國家林下經濟服務精準扶貧及綠色產業示範基地”的地區和單位。
第十六條 已命名的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如遇名稱或法人等重要信息變更事宜,需及時向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家林草局予以核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