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是江西省林業局、江西省科技廳、江西省科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林業局、江西省科技廳、江西省科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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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江西省林業局、江西省科技廳、江西省科協關於印發《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林業局、科技局、科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省林業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科協關於加強林業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贛林科字〔2021〕137 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科技廳 江西省科協
2022年12月6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科學技術部關於加強林業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見》《省林業局 省科技廳 省教育廳 省科協關於加強林業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和規範林業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參照《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是依託森林、濕地、草地、沙地、自然保護地及野生動植物等林業資源開展自然教育和生態體驗活動,展示林業科技成果、生態文明實踐成就,創作林業科普作品的重要場所,是面向公眾傳播林業科學知識和生態文化、宣傳林業生態治理和美麗江西建設成果的重要陣地,是江西省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建設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家及江西省相關科普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原則,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打造創新江西和美麗江西、提高全民生態意識和科學素質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更高標準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作出應有貢獻。
第五條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由省林業局、省科技廳、省科協共同負責管理,具體工作由相關處室共同承擔。各設區市林業局會同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和科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科普基地的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林業局聯合省科技廳、省科協成立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局科學技術和對外合作處。
第二章 分類與申報
第七條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劃分為以下主要類型:
(一)自然保護地類。指依託各類自然保護地建立的林業科普基地,主要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
(二)場館場所類。指依託各類場館、場所建立的林業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科技館、博物館、標本館、樹木園、植物園、動物園,以及林場、森林康養基地、森林體驗基地、林下經濟基地、林草種苗基地、林業科技示範園等。
(三)科教推廣類。指依託各類科研、教育、推廣機構平台建立的林業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科研院所、特色學校、推廣機構,或高校、科研機構中的重點實驗室、科研中心、野外觀測台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長期科研基地、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等。
(四)信息傳媒類。指依託各類信息傳媒組織建立的林業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廣播電視台、新媒體等。
(五)其他類。指除上述類型外依託林業資源建立的其他林業科普基地。
第八條 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西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單位授權,能夠獨立開展科普工作且有負責科普工作的內部機構;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於林業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傳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場所、平台及技術手段,並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標準;
(三)具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人員隊伍和科普志願者,並能定期開展科普活動和科普工作人員培訓;
(四)具有穩定、持續的科普工作經費,科普場所能夠常態化運行;
(五)具備策劃、創作、開發林業科普作品的能力,並有對外宣傳渠道,開展的科普活動主題明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具備鮮明的林業特點和江西地域特色;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已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九條 每類林業科普基地的具體申報條件由管理辦公室開展申報工作時公布。
第十條 科普基地申報原則上每兩年開展1次。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報《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設區市林業局提出申請,設區市林業局會同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科協審核、推薦,由上述三部門蓋章後報送管理辦公室。省屬申報單位可直接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三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二條 基地評審分為資格審查、現場核驗、集中評審3個程式。
(一)資格審查。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對申報資格及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見。
(二)現場核驗。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有必要現場核驗的申報單位核查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由專家形成書面核驗意見。
(三)集中評審。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核驗意見,對照申報條件開展集中評審。
第十三條 管理辦公室對通過評審的基地,提出擬命名意見,按程式報批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以實名形式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提出和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消除的申報單位,由省林業局、省科技廳、省科協聯合命名為“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命名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結束前,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給予1年整改期。對評估為優秀、合格或整改後達到合格或優秀的,命名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命名稱號:
(一)整改後仍達不到合格的;
(二)已喪失科普功能的;
(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或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七條 科普基地單位名稱或法人等重要信息變更,需及時向管理辦公室報備,到期後如評估合格願意繼續保留的,將按單位變更後的信息命名。
第十八條 科普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內每年12月25日前須向管理辦公室提交當年科普工作總結,作為基地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科普基地可優先被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普類基地或江西省科普示範基地、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等省級科普類基地,優先承擔相關項目、參加全省性科普活動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省科技廳、省科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加強林業科普工作,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是不斷增強社會公眾科學保護和利用森林、濕地、草地、沙地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意識和責任,提升全社會生態意識和科學素質的必然要求,對於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加快林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推動我省林業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縱深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發揮各類林業資源在提升全民生態意識和科學素質方面的突出作用,有必要開展和規範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
《江西省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制定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加強林業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見》《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科技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科協關於加強林業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具體抓手。

重點內容

(一)把握科普事業發展新變化
第一,強調了林業科普基地在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劃分了林業科普基地的類別。
第三,明確了省林業局、省科技廳、省科協三家單位共同管理。
(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江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農村科技培訓,幫助、扶持建立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等;
《關於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的通知》(國發〔2021〕9號)多處提到要大力加強科普基地建設。深化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創建活動,構建動態管理和長效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各行業各部門建立科普教育、研學等基地,提高科普服務能力;
《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第十三條提出,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的巨觀布局,促進全國科普基礎設施均衡發展。鼓勵建設具有地域、產業、學科等特色的科普基地。
《關於加強林業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見》(林科發〔2020〕29號)提出,創建覆蓋全國、布局合理、形式多樣、設施齊全的各級各類林草科普基地(場館)。

章節設定

《江西林業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總共五章、21條。
第一章為總則,設6條,規定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指導思想、定義及適用範圍、日常管理。
第二章為分類與申報,設5條,包括林業科普基地5大類型、申報基本條件、時間及材料等。
第三章為評審與命名,設3條,規定了評審方式及命名程式。
第四章為運行與管理,設5條,規定了科普基地的管理要求、有效期限、考核依據及變更事項等。
第五章為附則,設2條,規定了部門對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及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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