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方案,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審核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將審計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開展下列審計監督工作:
(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三)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下屬的審計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安排具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採取科學抽樣或者全面審計的方法,對契約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促進項目單位切實履行好結算管理職責。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範圍實行分級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係確定的,則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向審計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跟蹤審計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批覆,且設計的部分工程內容及相應的驗收工作已完成,契約各方對已完成工程結算無爭議,並提供簽字認可的資料;
(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應當具備工程結算審計條件(除少量尾工工程外),且項目單位可以提供竣工決算報表及配套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審計對象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重點審計以下事項:
(一)建設程式執行的情況;
(二)項目法人、資本金、招標投標、契約和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
(三)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調整、執行的情況;
(四)項目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的情況;
(五)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包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餘資金及處理的情況;
(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採購和管理的情況;
(七)編制竣工決算報表情況;
(八)基建收入來源、分配、使用、上繳和留成使用的情況;
(九)項目總承包完成情況;
(十)項目債權債務的情況;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情況;
(十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控制的情況;
(十三)項目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管理和執行情況;
(十四)投資績效和環境保護情況;
(十五)行業管理部門履職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方式實施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應當圍繞項目前期的投資契約及其有關工程契約執行等,重點對建設成本、質量、進度控制、建設資金管理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納入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生設計變更、簽證或者實際情況與設計資料嚴重不符的,審計對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用階段節點審計、定期審計的方式實施跟蹤審計,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反建設程式、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審計對象;審計對象應當積極落實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對象在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
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項目單位、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和確認審計取證材料,並按照要求反饋簽名或者蓋章後的書面意見和取證材料。未按照要求反饋或者反饋的書面意見中未對有異議部分說明原因、提供依據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審計對象和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對未進行整改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下屬審計工作機構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報審計機關覆核,由審計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決算中多計或者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整改,對已多付的工程款,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收回。
對改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並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範圍,嚴格規範審計取證、資料獲取、賬戶查詢、處理處罰等行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審計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方案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在意見精神的基礎上,審計署提出了“適應新常態 踐行新理念 全面推進公共投資審計工作新發展”要求,並於2017年9月6日印發了《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修改〈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13號)於2017年11月30日公布。目前,重慶市、貴州省、武漢市、南通市、株洲市等省份或城市都出台了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政策和制度。而此前規範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辦法》(昆政辦﹝2009﹞47號)已不能適應當前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並且還存在著在審計監督範圍、審計管轄權劃分、審計項目計畫制定方式、審計結果的執行和整改的制度等方面內容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亟需建立和出台有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制度和政策,破除阻礙政府投資審計發展瓶頸,解決存在問題,更好地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提升政府投資審計服務國家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解讀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7條,不分章節。重點進行了以下規定:
(一)明確了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及《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條,結合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投資條例》第二條、第九條規定,《辦法》第三條明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二)明確審計監督方式
在《辦法》第五條,根據審計工作中推動政府投資審計從數量規模向質量效益轉變的要求,結合昆明市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竣工決算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三)明確審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
《辦法》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在第八條規定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範圍實行分級審計,在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同時避免重複審計;二是根據《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的內容。進一步嚴格界定審計機關職責。
(四)規範了中介機構或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行為
《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審計機關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式、經費保障以及參與審計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的義務。同時,在第二十五條對參與審計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進一步規範其行為。
(五)明確審計整改督促工作,強化審計成果運用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督促工作,對未根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進行整改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督促整改;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等條款,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完善督促審計整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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