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審計局

昆明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是主管全市審計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行使國家審計權力、從事國家審計監督活動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規定,開展各項審計工作。昆明市審計局內設辦公室、法規處、財政審計處、金融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企業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涉外審計處、信息處、審計執行檢查處、昆明市內部審計管理辦公室、經濟責任審計一處、經濟責任審計二處、經濟責任審計三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和機關黨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審計局
  • 成立時間:1983年
  • 領導機構:昆明市人民政府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主要職責,領導信息,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按照國家和審計署、省審計廳的有關審計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畫和審計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重大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提出擬訂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公告)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市級地方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市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增款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10.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管理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李冰晶局長
兼任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
主持市審計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經濟責任審計一處、二處、三處。
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全面協調。
周大民黨組書記、副局長
主持市審計局黨組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處、社會保障審計處。
聯繫機關黨委。
舒永恆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涉外審計處、金融審計處、審計執行檢查處。
負責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審計工作的全面協調。
林英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信息處。
負責市級及有關縣(市)區政府投資、土地收儲、出讓、開發資金審計工作的全面協調。
負責市審計局財務工作。
陳林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分管法規處、行政事業審計處、內部審計管理辦公室。
聯繫市級各部門內部審計工作,聯繫審計學會、內審協會;負責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審計工作的全面協調;負責市審計局所有審計業務報告、審計信息、審計結果公告的審核把關和規範管理。
後文杰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機關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工作。
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宣傳、老幹部、幹部職工政治思想教育,紀檢監察、內部審計及扶貧工作;協助周大民同志分管人事教育處。
王雷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昆明中山招商分局招商引資工作的全面協調。
易迎霞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財政審計處、企業審計處,負責財政審計工作、企業審計工作的全面協調。
王欣副局長
分管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負責滇池污染治理資金審計工作。協助林英副局長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承擔文秘、財務、會務、宣傳、新聞發布、信息、目標管理考核、統計、保密、信訪、檔案、安全、對外交流、舉報受理等工作;擬訂全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和本局審計工作規則;安排年度審計項目;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制定全局性審計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本局制定或本局代政府起草有關檔案的法制審核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質量檢查、審計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辦理;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必要時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
負責組織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對市財政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及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組織審計中央、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下級政府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財政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四)金融審計處
負責審計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投融資公司、市屬金融性機構和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審計署、審計廳授權、委託審計的金融項目;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金融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部門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審計;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六)企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管轄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企業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扶貧開發、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滇池治理資金審計;負責審計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社會捐贈資金,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社會保障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對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跟蹤審計)、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計;承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土地收儲、出讓、開發資金審計;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涉外審計處
根據省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和本級政府要求開展國外貸援款項目本級子項目和還貸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外資運用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一)信息處
負責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建設、指導工作;負責全市計算機審計專網的建設、管理、協調;組織實施“金審工程”,開發、管理“審計辦公系統”、“入口網站”,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負責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運用培訓和指導工作。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二)審計執行檢查處
負責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移交案件查處情況的督促落實,督促有關處室對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建議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審計。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三)昆明市內部審計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監督市級各部門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人員業務培訓,開展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及審計理論研究。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四)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負責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市級各人民團體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內外聯繫協調和其他綜合性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五)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負責對各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審計局局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六)經濟責任審計三處
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市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市屬大專院校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編制及人員管理;承擔相關人員的錄用、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審計機關教育培訓;辦理和報批局機關出國(境)人員的有關事務;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內部審計處) 負責機關的黨群、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紀檢、監察及扶貧工作。在局機關紀委加掛“內部審計處”牌子,與局機關紀委合署辦公,負責對局機關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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