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權

審計監督權,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財政經濟活動實行檢查監督的權力。在中國,審計監督權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監督職權的組成部分。根據憲法規定,審請監督權由各級審計機關獨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私人的干涉。審計監督權包括審計機關在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中行使的調査、檢査、審核,報告和處理等項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監督權
  • 行使機關審計機關
  • 法律特徵:國家強制性
  • 缺陷:權力過於集中
法律特徵,現狀,約束機制,

法律特徵

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審計監督權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賦予的,具有國家強制性。這種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計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進行審計監督,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權,否則就是越權。二是審計機關應當切實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隨意放棄,否則就是失職。三是被審計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審計監督權是一種行政監督權。審計機關的屬性決定了審計監督權的屬性。我國審計機關既不同於有些國家的立法模式的審計機關,也不同於有些國家的司法模式的審計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我國審計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審計監督權是一種行政監督權。
(三)行使審計監督權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憲法和審計法都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我國的國家審計監督權只能由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都無權行使國家審計監督權。
(四)審計監督權的內容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審計法在“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許可權”和“法律責任”三章里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作了全面規定,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是很廣泛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包括要求報送資料權,監督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建議糾正有關規定權,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權,經濟處理權、處罰權,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權以及一些行政強制措施權等。

現狀

一是權力過於集中,處理、處罰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審計監督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財經法規,審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的沒有嚴格按國家財經法規辦事;有的礙於“人情”,對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熟視無睹;有的在處理、處罰過程中,強調單位的實際情況多,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嚴肅性的少;重視地方利益的多,兼顧國家利益的少。如在對“小金庫”、“亂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處理上,僅僅是作收繳違紀款處理了事,而沒有按照規定對私設“小金庫”行為和作出“亂收費”的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二是經費嚴重不足,深層次監督不夠。  我國審計機關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審計辦案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預算安排,但地方財政困難,審計經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審計在執行公務中,造成有些費用由被審計單位承擔,這就難保審計執法的公正性。再者,有的地方政府給審計機關下達違紀款收繳任務,有些基層審計機關為求生存,不得不違心片面地追求違紀款入庫,而對被審計單位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則過問較少,不會從制度和機制上對問題產生的原因作進一步的分析,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三是審計監督缺乏再監督。  假如審計監督不公,誰來實施再監督?在審計過程中,查到被審計單位深層次問題,被審計單位肯定會利用一些可能利用的手段來拉攏審計人員,這時,審計人員假如經受不住被審計單位的誘惑而私下“放”了一些問題,這些被“放”的問題由誰來監督?特別是在對基建工程決算審計中,因工程項目是由項目經理部經理承包,完全屬個體性質,當審計人員核減工程量時,“包工頭”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會採取各種手段要求審計人員“手下留情”,而審計機關作出的決定往往是“終審”,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這樣一個問題,當審計人員違反審計職業道德而私下“處理掉”的這些問題由誰來監督?審計質量由誰來把關?因此,加強對審計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遏制執法腐敗,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約束機制

腐敗和權力總是相伴而隨。因為腐敗是由權力產生的,而失去監督的權力最容易產生腐敗,審計也不例外。審計機關要正確行使好審計監督權,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從審、客觀公正,確保“權為民所用”,真正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法紀,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從政治思想教育入手,以制度建設和落實為重點構建對審計權力的行使的制約和監督機制
(一)堅持經常性的政治教育,提高審計幹部隊伍的職業道德素質。  審計監督的專業性和業務技能強,這一特點,使得各級審計機關都很重視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但對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卻重視不夠,存在一頭重一頭輕的現象。審計機關應結合工作實際,按照“圍繞審計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審計”的要求,運用多種形式,著眼於防範,立足於教育,不斷提高審計幹部的思想道德素質和防腐拒變能力。一是要認真組織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記“兩個務必”,使廣大審計幹部始終保持理論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堅定,為廉政建設築牢政治理論基礎,使廣大審計人員充分認識到廉政建設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從講政治的高度把廉政建設抓在手上、落實在行動中、貫穿於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二是要進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四有新人教育,使大家始終保持思想上的先進性和道德上的純潔性,為廉政建設打牢思想道德基礎。通過教育,幫助廣大審計幹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宗旨意識,以一顆平常心對待審計工作的艱辛、清苦,防止心理失衡,正確看待名利得失。
(二)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廉潔從審。  要用制度管人,制度建設要圍繞規範和監督審計權力的行使進行。一是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加強對科室負責人權力的監督,每年年中和年末對科室負責人廉政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把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領導幹部頭上,強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二是實行審計公示制。規定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中,必須在醒目的位置上張貼審計公示,將審計事項、審計內容、審計時間、審計工作地點、審計組長及成員名單和聯繫方式逐一進行公布,同時,公布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機關廉政紀律規定及審計機關監督舉報電話,接受被審計單位廣大幹部民眾的監督。三是實行審計承諾制。審計組在進駐被審計單位前,審計組組長及成員必須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作出承諾,不得私自截留、隱瞞、處理審計查出的問題。四是實行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首審責任制。明確審計過錯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追究辦法等,進一步完善事後監督和懲戒機制。五是建立健全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抓住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和機關日常管理三個重點環節,在促進公開、規範、效能上下功夫。
(三)抓制度落實,確保監督到位。  一是實行審計小組兼職廉政監督員制度。兼職廉政監察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審計組執行公務過程中遵守廉政紀律的情況,嚴防個別審計人員不遵守職業紀律接受禮品禮金以及隱瞞審計問題不報。二是實行廉政跟蹤監督制度。在審計實施中,由紀檢監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直接派人擔任廉政監察員,深入審計現場實施監督。三是實行審計回訪制。審計結束後,由局紀檢組組成廉政跟蹤小組,下到基層、被審計單位廣泛聽取幹部民眾的意見,調查了解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廉潔自律執行情況。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執行審計工作紀律不動搖,對違反審計工作紀律的人和事,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不因事小而遷就,以維護工作紀律的嚴肅性。
(四)加強對實權崗位的監督。  當前,審計機關實施的主要是以審計組長負責制為基礎的權力運行機制,審計檢查權利和處理權過多集中於審計組,權力實施不夠透明,容易發生以權謀私問題。應按照“分權”的要求,將審計檢查權、處理處罰權和督察落實權進行分離。一是加強內部覆核制度,使審計監督工作的檢查權與覆核權相分離,以防範審計人員利用審計查出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私下交易。對重大審計事項,應由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二是推行定期崗位交流制度,規定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在!年以上的,必須輪崗交流,以防在同一崗位由於任職時間長而受困於“人情”,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和產生腐敗現象。
(五)改革審計經費支出體制,從制度上防止執法腐敗。  行政執法腐敗的根本原因就在於利益驅動,審計監督也不例外。有的地方政府給審計部門下達硬性的創收任務,規定審計部門的辦案所需經費從罰沒款中返還解決,這就容易產生執法腐敗和審計權力的濫用、亂用。要硬性規定審計部門的辦案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除保證執法人員的正常的人頭經費外,還要給予一定的辦案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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