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19
  • 實施時間:2010.03.01
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市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特定審計事項,授權區、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的除外。
第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依法審計、文明審計。
第二章 審計監督範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本級政府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四)本市所屬的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五)本市所屬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六)市和區、縣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七)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項目、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權、委託有關單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三)依法設立的其他有關基金、資金。
前款所列基金、資金的審計監督,可以延伸審計到與基金、資金有關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七條 審計機關接受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可以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逐步推進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審計,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率、效果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依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審計監督保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審計事項,由審計機關提出專項預算,本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被聘請的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活動,應當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和相關業務資料;
(二)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
(三)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五)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
(六)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七)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被審計單位應當保證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系統進行檢查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和技術支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持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審計人員持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將協助事項書面通知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上述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查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章 審計監督程式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職權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本級的年度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計畫,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計畫開展審計監督活動,並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監督活動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在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和開展審計監督活動前,可以向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通知書副本等有關證件和文書。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人員和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和人員對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但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逾期未提出意見也未申請延期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審計項目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應當向被審計的對象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三)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意見;
(四)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認定、
處理、處罰意見和依據;
(五)移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有關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七)與審計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將審計報告提出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和本市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規定,屬於應當由審計機關處理的事項,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並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決定書;屬於應當由公安、監察、檢察機關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並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並將協助執行情況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八條 專項審計調查結束後,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在出具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前,審計機關應當就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有關內容徵求被調查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被調查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徵求意見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有關內容有意見的,應當自收到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涉及被調查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整改落實的內容,審計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被調查的相關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被告知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被調查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問題需要處理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審計程式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或者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三十一條 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移送處理落實情況和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審計機關應當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審計的單位和部門拒不落實審計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或者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條例建議表決稿(略)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9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財經預算工委、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對草案的修改建議。
2009年10月26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預算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的審計機關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範圍,表述不夠準確。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十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二、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確保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落實,建議增加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落實情況報告審計機關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將審計報告提出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三、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審計機關在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被調查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在財政、財務方面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整改的,應當告知存在問題的單位和部門。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告知審計機關。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涉及被調查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整改落實的內容,審計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被調查的相關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被告知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四、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審計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中不宜重複。建議針對本市實際情況,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審計監督結果落到實處。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審計的單位和部門拒不落實審計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或者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對有的章名、文字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09年8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審計監督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是一項重要的法定監督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於2006年修訂後,審計監督的深度、廣度和難度都在增加。我市審計監督立法主要基於以下兩點需求:一是審計監督法定性的需要。審計監督是一項法定權力,其法定性、獨立性和行為的規範性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二是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降低政府財政風險的需要。2005年,我市出台《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予以了加強和規範。隨著我市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投資規模擴大,財政資金安全的保障和政府投資風險的防範都需要從地方立法上加強對審計監督工作的保障和規範。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07年,《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被列入《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項目計畫》地方性法規調研論證項目。為做好調研論證工作,市審計局從四個方面做了充分、細緻的準備:一是廣泛了解全市審計機關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存在主要問題,需要立法支持的主要內容;二是認真學習、分析研究青島、深圳、寧夏等10個省區市相關立法特點、框架結構、共性內容,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科學借鑑參考;三是與市人大財經委組成調研組赴寧夏回族自治區學習調研,與當地人大、審計部門詳細座談了地方審計監督條例的立法情況及效果,形成寧夏調研情況報告;四是查閱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在此基礎上,市審計局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徵求了全市審計系統、20個相關委局以及13名人大代表的意見。根據各方反饋,經多次修改,市審計局於2009年3月綜合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市人民政府。在法規審核階段,市法制辦就《條例(草案)》內容徵求了44個相關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並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同時,市法制辦、市審計局還多次邀請市委辦公廳秘書處和市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的有關領導參加《條例(草案)》的立法論證會,幾經易稿,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並經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31號),《條例(草案)》緊緊抓住我市審計監督工作重點,借鑑深圳、重慶等地方立法經驗,著重對下列內容予以規定:
(一)關於審計監督的範圍。《條例(草案)》對應當列入審計監督範圍的主體和事項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除預算審計等常規審計事項外,《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凡使用財政資金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事業組織,其財務收支應納入審計監督範圍。《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政府授權投資主體在國(境)外和其他省市設立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其資產、負債、損益應納入審計監督範圍。這樣規定,為事業單位審計和市外、國(境)外投資審計明確了範圍,也提供了法規依據。對基金、資金審計,《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基金,救災、救濟、扶貧等各類救助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彩票公益金等資金,凡是由政府管理或者政府授權、委託有關單位管理的,都必須接受審計監督。除此之外,財政預算、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主要負責人的任職經濟責任審計都採用列舉方式逐項予以明確。對這些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時,《條例(草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強調應當以財政、稅務、財務、會計職能及繳撥、收付、核算、經營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為監督內容。
(二)關於審計監督方式和創新。審計監督主要包括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兩種方式。審計項目側重於對被審計對象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作出評價並給予處理,專項審計調查側重於摸清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隨著審計監督工作不斷深入,具體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在不斷創新和完善。此次立法對這些方式、方法的創新予以法定化,主要包括:對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要加強全過程跟蹤審計(第五條);審計機關要推進績效審計的開展,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第六條);審計機關要靈活使用專項審計調查方式,加強對專項問題的審計調查和評價分析,更好地為領導決策服務(第七條)。
(三)關於審計監督程式。《條例(草案)》根據審計機關相關工作規則,對審計項目計畫管理予以明確規定,即審計機關應當實行審計項目計畫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要求,組織編制審計項目計畫,並按照計畫安排人選開展工作,審計工作開展時應當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依據實際工作情況,《條例(草案)》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程式也加以細化,即特殊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無法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反饋,但最多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第二十四條)。為做好專項審計調查程式與審計監督程式的銜接,《條例(草案)》還規定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有違反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情形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報告並依法處理,不必另行啟動審計監督程式(第二十九條)。
(四)關於審計工作保障。為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條例(草案)》主要確定了三點內容:一是工作經費的保障,即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要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辦理特定事項的經費要用專項預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條)。二是人員的保障,即審計機關可以聘請與審計事項相關但又涉及建築、交通等其他專業的專門人員參加審計(第十二條)。三是職權的保障,強調審計機關有調查取證權和提請協助權。即: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財政、財務預算、決算情況、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會議紀要、金融機構開戶情況、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等資料,有權對被審計單位使用的電子數據系統進行檢查,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需要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等部門協助的事項,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協助(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審計結果落實。首先,《條例(草案)》對各落實義務主體予以明確,即對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自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第二十六條),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處理書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第二十七條)。其次,《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督促、檢查結果落實情況的權力和責任,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移送處理落實情況和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改進建議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第三十條)。最後是對特定審計結果的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即:建設項目審計報告應當作為辦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以及固定資產移交的依據(第三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作為對被審計人員考核、任免、獎懲的參考依據(第三十二條)。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11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紹林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1月18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對二次審議稿沒有提出修改意見。
2009年11月1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二次審議稿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形成了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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