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權力
- 方面1:規範審計權力運行
- 方面2:注重審計權力制約
- 方面3:公開審計權力運作
審計權力是國家或組織為監督、鑑證、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而賦予審計人員的強制力量,是一種“公權”。...
審計職權是審計組織、機構的責任和權力。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是由《憲法》和國務院有關審計工作條例規定的。...
內部審計機構職權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檢査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決算、...
審計經理是企業財務的“電子眼”,他的職責是及時發現資產和資金使用、業務和管理流程上的漏洞,採取預警措施,為企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工作的特點要求他們既要熟悉...
審計定性是對經審計證據證實的事項進行分析,對其中存在問題的性質對照相應的法規予以定性,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定性是審計工作的一道關鍵環節,定性是否...
審計監督許可權是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權力範圍及遭受干擾時可以採取的措施。根據《審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審計監督是指在國家行政組織內部設立專門機構依法審核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審計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經濟監督制度,其中...
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係、社會地位、機構沒置、上下級關係和各自相對的職權範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國家審計組織...
審計是對資料作出證據蒐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然後就資料及一般公認準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進行審計的人員必需有獨立性及具相關專業知識。常見的...
審計組長是指審計組實施審計某個項目過程中在行政和業務方面的主要負責人,是審計組開展與審計事項有關各項活動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是審計組實施審計工作的核心。...
法定審計亦稱“強制審計”。依照國家的有關法規、法令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單位強制實施的一種審計。這種審計監督由國家專設的審計機構進行,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由...
審計組織體系亦稱“審計工作體系”、“審計工作體制 (或模式)”。由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部分組成的審計網路。我國這種審計組織體系的特點是:(1) 以國家...
審計規範體系是各種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準則及規則的總稱,指由審計法規體系、審計執業規範體系和審計標準體系等相互聯繫而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審計查處分離制度是一種新的審計業務管理模式,是職能分離制度在審計業務管理上的具體表現。該制度要求在審計機關內部將現場審計查證與審計處理處罰職能加以分離,使之...
根據我國《憲法》第91條和第109條的規定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具體規定,我國國家審計對象的實體即被審計單位是指所有作為會計單位的中央和地方的...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採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執法是審計組織及審計人員對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的貫徹執行。主要指對依法定程式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及其處理意見,按其內容與要求切實付諸實施的...
審計法律關係是指審計法律所規定和調整的審計關係人之間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審計法律關係是由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審計機構)、審計吾律關係客體(審計對象)...
授權審計。是指上級審計機關將其職責範圍內的一些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行使。這種授權是基於工作需要,為了更好地行使審計監督職責,屬於行政授權性質。...
《有權不可任性:珍惜權力,管好權力,慎用權力》是2015年新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松。...
外部審計是指由審計機關派去的審計人員或社會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審查,並對審查結果作出客觀公正...
《公共經濟權力審計》是2015年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苗連琦。...... 《公共經濟權力審計》從細化公共經濟權利以及構建經濟權利導向審計模式和公共經濟權...
審計決定書是指審計機關在審定審計報告後,依據《審計報告》中所列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文書。...
審計目標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要求,它是指導審計工作的指南。審計目標可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審計總體目標就是被評價的...
內部審計機構是部門、單位專職經濟監督的部門,是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審計處理是國家審計機關對違反財經法規、政策、計畫的被審單位所採取的強制性處罰,根據審計《條例》第16條規定,審計處理包括: (1)警告、通報批評;(2)責令糾正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