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權力

審計權力是國家或組織監督、鑑證、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而賦予審計人員的強制力量,是一種“公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權力
  • 方面1:規範審計權力運行
  • 方面2:注重審計權力制約
  • 方面3:公開審計權力運作
規範運行,調整結構,注重製約,公開運作,關相因素,加強監控,

規範運行

在這方面,必須加強法洽建設。一是要逐步健全審計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構建審計法規準則體系。從審計立項、方案、程式到審計報告、處理決定等,嚴格進行規範,儘量減少審計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隨意性。二是要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審計。只要從立法、普法、執法、守法融為一體規範審計權力運行的工作就會事半功倍,並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規避不廉問題。

調整結構

審計權力結構要適應加強自身權力約束的需要。尤其應改一個部門、一個崗位、一個人負責多項職能,為多個部門、多個崗位、多人交叉負責,相互牽制。比如查賬應由兩人一組,查出問題應有專人覆核,最後指定專人對所有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匯總等等。這樣,就可以堵塞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漏洞,從而縮小腐敗賴以生存的空間。

注重製約

應本著“授權適度,用權控制”的原則,對授權範圍,行使程度要有明確規定,防止發生特權和越權行為。授予基本項權力,必須配置相應的權力制約措施,防止發生專權和濫用權力的行為。以達到正確行使權力,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對於審計組使用審計檢查權,必須規定相應的制約和監督措施,如實行“一長三員”制,即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和廉政責任一崗雙責,設立兼職廉政監察員、生活管理員、財務出納員;執行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堅持“公示、報告、回訪、檢查”四項監督制度;對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權力行使者的領導責任,這是有效防止權力濫用、避免或減少失誤的一個重要手段。

公開運作

權力運作缺乏透明度,由少數人“暗箱操作”,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因此,必須對審計權力運作行為過程,包括範圍、內容、程式、標準、法規依據、責任、結果等向權力行使對象公開,防止幕後交易。審計機關必須大力推行審務公開,把審計項目、審計組人員、審計時間、內容、程式、報告等向被審計單位公開,接受民眾的監督,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公正性,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廉潔性,提高人員素質,提升審計形象。這是把審計置於陽光之下,有效防止私下交易的重要舉措。

關相因素

審計權力行使具有必然性、複雜性和潛在性,它存在審計之前,產生於審計之中,作用於審計之後。我們必須正視審計權力行使中的腐敗問題。在審計權力行使中易產生腐敗的關相因素主要有:
(一)審計人員的思想道德水準不高。一是自身思想道德素質不高。二是外部環境的影響,即隨著社會成分、組織形式、物質利益的日益多樣化,一些陳舊的觀念,消極落後、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會滲透到審計隊伍中來。
(二)審計監督範圍不到位,留有 死角 。有的審計機關利用編制年度自定審計項目的權力,搞人情項目。對關係不好的企業和單位,年年列入審計計畫,年年審;錯誤思想傾向,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法制j囡闊 魯 落抵制各種不良風氣和腐敗思想的侵蝕,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三)以審謀私,權錢交易。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隱瞞審計出的違紀違規事實,對本應查清的問題不查清,不揭露,不處理。二是將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作為非法交易的法碼,從中為集體和個人撈取好處。三是違反審計紀律,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宴請、現金有價證券,或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不按程式規則辦事。對查了的重要問題不逐級請示、匯報、反映,不取證,不寫入審計報告;重大問題未經業務會議集體審計決定,個人決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
(五)執法不嚴,違規處理。審計人員接受了違紀違規者的宴請和禮金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大事化小事,JJ\事化了,或處理避重就輕,或採取以罰代法、以罰代處的辦法,使違紀違法者逃避法律制裁。

加強監控

本著既保證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又有利於調動廣大審計幹部積極性的原則,結合審計實際,大膽實踐和創新全面配套、有效可行的制約審計權力濫用的機制,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築牢思想道德防線意識。
思想道德防線是制約審計權力行使腐敗的基礎。針對影響審計權力行使的各種錯誤思想傾向,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法制j囡闊 魯 落抵制各種不良風氣和腐敗思想的侵蝕,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規範制約監督體系。
根據審計執法的特點,突出對審計檢查權,審計處理權的監督,針對 兩權 運行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從源頭上加強防範。一是全面推行審計政務公開。使審計權力行使社會化、公開化,增加透明度。同時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設立審計意見箱、舉報中心和舉報電話,實行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設立審計意見箱、舉報中心和舉報電話,實行審計回訪和徵求意見制度,強化全社會對審計權力的監督。二是實行業務權力分解。確定現代審計管理模式,突出分權制衡,設立 五條防線 即嚴格實行審計迴避制度,形成審計方式報送審計方式,形成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 分開防線 ;手工審計和微機審計相結合,形成。人機互控防線 ;變無序審計運作為有序審計運作,形成審查、覆核、執行三環節的。分權防線 ;變無責任意識為有責任意識,形成責任 追究防線 。
(三)強化派駐紀檢監察員監督。
借鑑國務院向國有重點企業派稽察特派員的經驗,建立派駐紀檢監察員制度。派駐紀檢監察員由地方紀委派出,並對派出機關負責,代表派出機關行使監督權。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派出機關承擔,保持相對的獨立性。紀檢監察員有權列席審計機關廳務會議、業務會議;有權審閱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可以提出質詢;有權到審計組審計的被審計單位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從而達到事前、事中、事後權力的監督制約,對可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制止或糾正。
(四)規範審計權力。
一是規範集體行使權力制度,即規定集體討論決定主要的事項,集體討論的程式,集體討論的責任;二是規範個人行使權力制度,即明確個人有權決定的重要事項,個人用權前應遵循的程式,個人決定應付的責任;三是規範行使權力違規追究制度。即因集體討論作出決策造成的失誤,要追究主要領導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因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要追究作出決策的領導人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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