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原則

審計原則是指導審計工作的基本理論,是組織審計工作、處理審計事項所必須遵循的規律。無論進行任何審計都必須全面的貫徹各項審計原則,才能實現其審計職能和發揮審計作用,圓滿地完成審計任務。

審計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時應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原則
  • 本質:審計人員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 特點:是審計者的行為規範等
  • 社會主義性:針對性原則等
  • 要求:有關項目和內容所作的推斷及構想
  • 作用:構成了我國審計準則體系
特點,社會主義原則,關係,

特點

其一,它是審計者的行為規範而非對他人的約束;
其二,它適用於審計全過程而非對審計某一環節的要求;
其三,它屬於原則性的指導理論而非具體的行為規範。
也就是說,包括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內的一切審計行為,都必須是審計者在自覺遵守並堅持審計原則的過程中進行的。

社會主義原則

(1)針對性原則。
針對性原則是指對審計目標進行審查的原則。任何一種審計項目或者任何一次審計都有它所要達到的目標。審計人員應當針對審計目標來確定審計的對象和範圍,然後,根據不同的對象和範圍採取不同程式和方法進行審查。無針對性的審計是盲目審計,就會在工作中迷失方向,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和查證問題以及產生人力物力的浪費。
(2)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也就是實事求是的原則,是指審計工作必須根據已發生的經濟事項和客觀事實為依據,否則,就失去了審計工作基礎,導致審計結論的失真和處理問題的錯誤。應當說明已經發生的經濟事項和客觀事實是有緊密聯繫的,但也有區別,已發生經濟事項則事後審計,建立在審計必須憑財會憑證、報表、帳冊等經濟資料基礎上,這種經濟事項必須與審計的內容有聯繫,客觀事實有不少是非發生的經濟事項,審計種類中的事前審計,這種審計就是經濟事項發生前的審計,如預測審計是根據客觀事物對象、性質、審查目標可行性研究的事物內在聯繫的可靠程度度進行審計。
(3)法制性原則。
法制是審計的準繩和規範。審計是財經的司法監督,必須維護政策、法令的嚴肅性,促進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因此,審計工作必須以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作為判斷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的唯一標準,這是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但是,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情況錯綜複雜,法規又不可能對各種情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法規為依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謹慎地對問題作出恰如其分的處理。
(4)重點性原則。
重點性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任務時,應該選擇重要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如被審單位在經濟上的重大決策項目、重要的經濟活動項目和發生異常情況的經濟事項等,對重點經濟事項必須認真進行詳細審查,否則,可能導致國家的經濟損失,這就要求審計人員遵守這個原則,使審計能抓住重點,取得好的審計效果。
(5)準確性原則。
準確性原則是指審計工作所用的數據以及計算分析要準確。如對計畫指標與實際指標計算口徑、原則和方法必須一致,否則,計畫指標與實際指標就失去可比的基礎,不能準確評價實際經濟效益,必然導致審計結論的錯誤。
(6)獨立性原則。
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依照法律正常進行,不受任何干涉和侵犯,確保其審計監督作用。因此,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必須遵守這一重要原則,不受外來任何影響干擾、侵犯,確保完成審計任務。
(7)民眾性原則。
由於審計監督的對象,範圍十分廣泛,要求很高,情況複雜,變化大,單純靠審計機關的專職審計人員難以完成審計任務,因此,必須依靠民眾搞審計。目前我國審計依靠民眾,走民眾路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國家審計機關的專職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必須注意取得各方面的協作和支持,依靠民眾調查了解情況;特別要注意取得被審單位的財會部門、生產供銷部門的廣大職工的密切配合和支持;
二是要幫助部門、單位建立部門、單位內部審計組織,注意發揮它們的審計監督作用,使之成為國家審計的基礎。在我國,正在建立並逐步完善審計監督體系,這個體系是在國家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各省、市、自治區和縣政府的審計機關,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組織或單位專職審計員,註冊的社會審計、會計組織,形成一個具有廣泛民眾性的審計監督網。
(8)保密性原則。
保密原則是層來約束審計人員的活動,使審計人員必須遵守審計的保密紀律,因為審計資料都是重要的經濟情報和財政情報資料。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任務時,要接觸大量的經濟情報並涉及到有關領導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有關情報,如果泄漏這些情報會對工作不利或給國家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故要求審計人員嚴格遵守這個保密的原則。

關係

審計原則、審計前提與審計標準的關係
審計前提、審計原則與審計標準三者是我國審計準則體系的三個層次。審計前提即審計假定,它是審計人員事先對審計工作有關項目和內容所作的推斷及構想。這些合理的推斷與構想有的來自慣例,有的來自受審單位的責任制狀況,有的來自審計證據的特點,有的來自受審的責任制狀況,有的來自例外的特殊事物,它們都必須建立的客觀、科學和符合情理的基礎之上。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的,它並不是虛無的臆造,而是科學的推斷與構想,是審計事例的科學總結,能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提供條件。
審計前提、審計原則與審計標準之間的關係。審計前提是其他二者的前提條件和必要的補充,但是審計前提中的有關事項對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並無特別的約束力;而審計原則是在審計前提條件下,對有關事項作出的具有普遍性的一般規定,是審計工作人員及開展審計工作都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繩;審計標準是在審計原則的指導下對有關審計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具體的規範。三者層次不同,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我國審計準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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