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原則

獨立審計原則是審計部門應具有的獨立意志。具體內容是:(1)審計監督權是國家的一項經濟監督權力,只能由各級審計機關行使;(2)審計工作是在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地進行;(3)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能幹涉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

獨立審計原則,對於審計機關堅持依法行使監督權,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排除干擾,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是十分必要的。正確貫徹獨立審計的原則,要求審計機關自覺接受和依靠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政府各部門和人民民眾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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