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貢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由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呈貢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 地點:昆明市呈貢區
  • 目的:促進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 執行部門: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呈貢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保證建設資金真實、合法、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落實“八個百分之百” 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呈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結)算,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審計監督和採用BT、BOT、TOT等方式建設的項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下列建設項目:
(一)使用財政資金、各類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二)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部門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建設項目;
(三)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區審計局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配合區審計局實施審計,任何單位、部門不得自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自行委託審計的結果區政府不予認可,產生的審計費用由單位、部門自行承擔。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五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區委、區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項目實施計畫,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內需審計的建設項目計畫報區審計局,經區審計局匯總上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審計。
三月份後組織實施、年度內竣工、而未列入審計計畫又確需審計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審計。

第六條

區審計局應當每年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

區審計局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投資概算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結算或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投資概算不超過50萬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區審計局同意,由建設單位委託區審計局中標入圍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區審計局備案。
投資概算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區審計局應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九條

區審計局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單項工程結算、竣工決算以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法人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契約制和監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概(預)算的編制、審批、調整、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來源、到位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餘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採購和管理情況;
(七)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投資包乾指標完成和包乾結餘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三)投資效益情況;
(十四)工程質量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建設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區審計局應當自收到完整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文書。

第十二條

區審計局實施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簽訂契約時,應當在契約中約定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並約定保留30%的待結價款,在審計結束後按審計結果結算。

第十三條

區審計局實施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後30日內,應及時向區審計局提供所有相關的審計資料。具備竣工決(結)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區審計局應當自收到完整資料之日起15日內實施竣工決(結)算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的依據。
需要進行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經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正式驗收手續。
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區財政局作為安排建設項目尾款的依據。

第十四條

區審計局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中介機構和人員,不得承擔與該項目建設相關的工程造價諮詢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區審計局選擇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時,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文檔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等資料和電子文檔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區審計局的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並對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拒絕、阻礙審計的,由區審計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收集的書面證據應當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面證據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記錄本,並註明出處,由提供原件的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收集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工程結算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區審計局製作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審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對已多付工程價款的,區審計局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對改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行為,區審計局應當予以制止或收回建設資金,並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區審計局應當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列入區政府目標管理督查內容。建設單位不按時限要求向區審計局提交項目建設相關審計資料的,區政府目督辦將對其進行督查督辦,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訂立契約時,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審計結果與結算送審金額差異率超過15%的,視為資料失實違約行為,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施工單位,按其超過15%部分違約額的10%作為違約金,由建設單位從應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代扣繳入區財政;
(二)對監理單位,按因其原因產生的差異額占全部差異額的比例,乘契約確定的監理費作為違約金,由建設單位從應付監理費中代扣繳入區財政;
建設單位在契約中不予事先明確的,所有上繳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由監察部門追究項目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區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由區監察局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單位配合,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決政府投資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局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區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以後不再選用,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捐贈、援助資金或者社會團體、民間捐贈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審計。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非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的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1月16日起執行。呈貢縣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發的《呈貢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呈政發〔200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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