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宜賓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在宜賓市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宜賓市
  • 目的: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審計管理和分工,第三章審計內容,第四章審計程式,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促進科學決策和廉政建設,節約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宜賓市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範圍: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或專項建設基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回購的投資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設項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
(三)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四)接受、使用社會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四條獨立審計原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應當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二章審計管理和分工

第五條審計管轄: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只有一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管轄該投資主體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有2個以上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管轄其中投資比例大或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審計機關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征地拆遷、勘測、設計、項目諮詢服務、環評、施工、監理、採購、供應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市審計局可以直接審計區縣審計局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但應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項目業主及建設主管部門的內部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組織等承辦的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審計業務,不能替代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其審計業務質量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核查。
第六條審計分工:市審計局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各區縣審計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審計局主要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審計監督,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市級政府投資非重點項目直接進行審計。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由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職能部門進行審查。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審查結束後3個月內,將審查機關的審查結果報市審計局備案。市審計局對審查結果進行抽查,發現不實的,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實施審計。
第七條相關單位職責:項目業主、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一)項目業主在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拆遷代理、招標代理、勘測、設計、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施工、監理、採購、供應等工作進行招標、簽訂契約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契約內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納入審計機關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的項目,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按照審計結論辦理契約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
2.承包單位編制的契約價款結算金額經審計後,審減金額超過送審金額5%(不含5%)以上的,基本審查費用和加收的審查費用全部由編制單位支付,審減金額在送審金額5%以內的,基本審查費用和加收的審查費用全部由財政部門承擔。
3.審計機關未出具審計結論之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契約價款支付額度不應超過契約總價的80%;拆遷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等契約價款支付額度不應超過契約總價的90%。
(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應將制訂的全市重點項目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安排等方案及時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三)審計機關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對涉及規劃、土地、征地拆遷、招投標、環境保護、建設資金籌集與管理使用、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資質管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或者審計調查。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協助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清事實。
第八條 竣工告知和送審時限:項目業主應當在市級政府投資重點項目交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者試使用後10日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在3個月內(5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在6個月內、10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在9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交竣工決算審計所需的資料。
第九條計畫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納入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的項目告知項目業主及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
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條參審機構組織管理:審計機關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對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所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承擔的有關事項出具的書面成果檔案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審計經費: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職責所需的工作經費以及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中介機構、聘請專業人員、鑑定鑑證等費用,由本級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具體保障措施由審計機關與財政機關研究後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審計公告:對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審計方式:審計機關依法對所管轄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時,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採取預算編制審計、在建項目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全過程跟蹤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組織或參與項目監督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主要審計內容: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項目規模、用途、環境評價、土地利用等的合規合法性。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三)項目相關實施單位確定的程式及契約簽訂、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合規合法性。
(五)項目征地拆遷、勘測、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
(六)項目業主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完整性。
(八)項目建安投資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
(九)項目管理中項目質量、安全、環保、進度管理,招投標和契約管理,工程變更管理,項目造價控制管理等重點內容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
(十)建設期收入和資金節餘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
(十一)竣工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
(十二)對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剖析,針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全過程跟蹤審計: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可以分為日常審計監督和階段性審計監督。
(一)日常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重點環節、重點內容進行事前、事中監督的審計監督方式。
1.項目業主應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會計報表等資料。
2.審計機關應當對以下重點環節、重點內容實施審計監督:
(1)施工現場原始地貌及竣工數據的測量情況。
(2)重要部位、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
(3)重大設計變更、經濟技術簽證、工程索賠等事項的執行情況。
(4)招標檔案及最高限價、招投標程式、契約條款、材料及設備採購、項目撥付款項、一般設計變更、經濟技術簽證、工程索賠等事項,項目業主應按審計機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完整的相關資料。
(5)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及時審計的其它事項。
(二)階段性審計監督指審計機關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理劃分審計階段,分階段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出具階段性審計結論文書及審計意見、建議的審計監督方式。

第四章審計程式

第十六條依法審計: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審前準備:審計機關根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前,應當組成審計組,對審計的項目進行必要的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責任:被審計單位及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棄,並對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建設程式審批檔案資料、項目概(預)算、主管部門關於項目的批件、檔案、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
(二)項目財務收支、征地拆遷等有關資料。
(三)有關招投標檔案、評標報告、契約等。
(四)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備材料採購、工程計量、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資料。
(五)項目結算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檔案以及計價依據等。
(六)初步驗收(交工驗收)、備案(含勘察設計、業主、施工、監理備案)資料。
(七)竣工決算資料。
(八)施工日誌、監理日誌。
(九)審計機關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調查取證:審計機關應當按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調查取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勘測、監理、征地拆遷、採購等單位,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應當及時組織核對,並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簽名或蓋章後返回審計機關,10日內拒不簽名、蓋章或返回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10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依法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審理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審計決定的執行和監督: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一般應於90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審計決定執行完畢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必須報經審計機關批准。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90日內,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採納落實整改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的救濟渠道和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並作為結算契約價款、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阻礙審計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資產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相關責任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責任:項目業主在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招標檔案、契約中不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要求約定的,審計機關不予審計,審計機關應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未經審計辦理結算的責任:納入審計機關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的投資項目,未經審計辦理結算,造成損失的,應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多計多付工程款的處理: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項目業主予以調整;工程結算時多付工程款,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審計核減金額超過送審金額的20%(不含20%)以上、疑點較多的項目,審計機關應作為嫌疑案件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規定的處理處罰: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招投標規定,應招標不招標,違法分包,轉包,違反招標檔案或中標結果簽訂契約,串通評標或串通投標,採用不正當手段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新建計畫外工程的。
(三)因違反建設程式,違反操作規程,玩忽職守等原因致使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工程變更未按《宜賓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或虛假簽證造成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征地拆遷補償的。
(六)項目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七)已完項目或停工項目養護保管不善,造成嚴重損毀的。
(八)項目建設中不履行環評程式的。
(九)不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或超越核定資質承攬業務的。
(十)偷工減料、偽造項目建設資料、相互串通虛假簽證等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十一)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
(十二)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參審機構或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組織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專業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在該項目審計中承擔的工作,依法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的責任: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0年5月17日頒布的《宜賓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宜府發〔2000〕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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