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株洲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使用本市政府性資金(或資產)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投資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各類專項建設基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國債資金及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簡稱“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管轄許可權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並有計畫地開展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審計機關審計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材料或證據。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聘請社會中介組織或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投資項目開工後30日內將投資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報審計機關。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請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工程結算進行初審,初審完結後初審單位向審計機關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和初審資料及結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單位工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對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以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結果作為最終支付依據,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抽審。
(二)審計機關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有計畫地進行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三)對建設領域的重要或共性事項,審計機關可以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的審計程式和審計處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計畫,經本級政府批准後按計畫實施,並抄送財政部門和項目管理部門。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決算評審的,應當自竣工決算評審後7日內,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核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作出的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有關部門和單位不能辦理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應當執行。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結算與竣工決算、財政部門撥付項目資金、財政部門與建設單位辦理項目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或重要問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概(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設項目的審批及程式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及設計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及審批情況;
(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情況;
(五)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貨物採購等招投標情況;
(六)建設項目相關契約簽訂情況;
(七)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落實及管理使用情況;
(八)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情況;
(九)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工程結算審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投資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審批、招投標和契約簽訂情況;
(二)投資項目契約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隱蔽工程簽證記錄、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消耗量標準及費率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投資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採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單位工程進行結算審計,並出具工程結算定案表,向建設單位徵求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在10日內簽署反饋意見並將定案表送回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或不簽署意見視同無意見,審計機關審查判斷建設單位意見後作出審計結論,並出具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結算、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施工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工程結算審計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複議或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審計結論照常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訂立施工承包契約時,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應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約定以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作為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進度的25%預留工程款,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初審後,可按照財政評審結果的15%預留工程款,預留的工程款必須在審計機關結算審計完成後才能支付。
第四章竣工決算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可研及估算、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及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貨物採購等的招投標情況;
(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情況;
(五)建設項目的契約執行及工程變更情況;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情況;
(七)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落實、管理和撥付使用情況;
(八)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九)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及資產交付情況;
(十)依法應當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項目建設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或審計機關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預留工程款、未經審計而辦理結算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審計核減的投資項目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建設單位多付的、違規支付的工程款,責令建設單位追回,被追回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施工單位必須在審計機關出具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報告之日起30天內將建設單位多付的工程款退回給建設單位,拒不退回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依法追回。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投資項目中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資格審查時處理:
(一)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工程結算審計結果不服,提請複議或訴訟期間,暫停該施工單位參與株洲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承包、承建等資格,待裁定或審判機關裁決並執行後恢復。
(二)未在審計機關出具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報告之日起30天內將建設單位多付的工程款退回給建設單位的,暫停其參與株洲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承包、承建等資格,待其退回資金後恢復。
第二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核查後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並移送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評審或審計中,應嚴格控制誤差率。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初審誤差率應控制在3%(含3%)以內,審計機關複審誤差率應控制在2%(含2%)以內,超過誤差率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複審時,可按複審核減金額的10%提取獎勵經費,列入項目成本,由建設單位將資金上交市財政部門後統一撥付審計機關。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央、省直駐株洲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國家審計署、湖南省審計廳授權株洲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監督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審計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投資項目審計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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