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江西省審計條例》以及《江西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景德鎮市實際,制定《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適用範圍:景德鎮
景德鎮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江西省審計條例》以及《江西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
(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人員不足等情況時,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也可以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為審計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發展改革、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及其他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審計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政府關注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重點。
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授權和交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時,審計機關可以適時地調整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年末向審計機關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批覆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後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申請函,並提交審計所需資料。審計機關應及時備案,同時將審計申請函抄告市財政局,並根據項目情況制定和調整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通知書和項目計畫同時抄告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批准實施該項目的審計機關領導審批。已列入審計計畫但未出具審計結果的項目,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不予撥付契約金額70%以外的項目建設資金。
對審計機關未列入審計計畫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依法、依規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後支付工程款。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預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其他事項審計時,對涉及到未列入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對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以及項目建設程式和財務收支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契約中約定,政府投資項目被納入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不得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決策和管理。
第三章審計監督範圍和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審計實施過程中,可以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採購、供貨、檢測、諮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十)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採購、供貨、檢測、諮詢等單位實施調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建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要求;
(二)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三)費用收取是否合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或調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可根據需要以專項審計、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等方式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以及招標控制價編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工作,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具體負責。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可以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依法實施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第十八條 採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被審計單位通報,並要求其整改。
跟蹤審計實施工作全部結束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反映審計發現但尚未整改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已納入審計計畫的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可以在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對其工程造價實施單項工程結算審計,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四章審計監督程式及要求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在建設單位按要求編制完成工程結算書、竣工決算書後方可實施。已按照有關規定先由建設單位內部或聘請具備相應資質中介機構實施審核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還應根據審核結果編制完成工程結算書、竣工決算書,連同審核資料一併送審計機關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對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存在多計或少計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審計機關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或體制機制方面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未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申請函,自行辦理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財政部門應不予撥付70%以外的項目建設資金,由審計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報送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造價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核減比率或核減資金量較大的,審計機關可對建設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除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的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審計調查延伸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建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限制其在本市範圍內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審計機關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移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或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審計機關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法限制相關單位和人員在本市範圍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景德鎮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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