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吉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江西省審計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
(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重大民生工程等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以及因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所必需的人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統籌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按市政府有關檔案確定具體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重點實行審計全覆蓋,其他總投資在1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的建設項目的審計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要求確定一定的抽審比例。
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託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在不重複審計的前提下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委託機關審定。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來源、管理及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十)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其獨立出具的審計(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應當對其獨立出具的審計(審核)結果進行複查和抽審。
第十三條不能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但平等民事主體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在契約中約定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除外。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的送審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90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多計工程價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予以處理,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對信用記錄不良的給予懲處並列入黑名單,逐出中介機構庫,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對建設單位自行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關也要對其中介執業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2日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吉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吉府辦發〔2013〕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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