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適應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要緊緊圍繞城市建設,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原則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合力,確保建設資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進我市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政府投融資的市屬建設項目,各縣(市)區及其他政府投融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審計局和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聯合成立濟南市政府投融資項目審計辦公室(以下簡稱審計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負責統一組織全市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審計監督工作採取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和竣工決算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工作按照“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做好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辦公室負責項目審計計畫的編制;市審計局負責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實施,派出審計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實施審計,依法提出審計報告或出具覆核意見;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籌集和支(墊)付外聘人員和中介機構審計費用。
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目錄,提供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及時提供審計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配合、協調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問題。
市發改委、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監察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六條 為加強審計工作力量,審計辦公室可聘請外部審計人員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對外聘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聘請外部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一般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選聘。對特殊情況不宜實行招標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選聘。外聘人員和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按照“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費用標準、統一結算支付”的原則,由審計辦公室合理確定,審計費用先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統一墊付,然後分攤到相關建設單位列入建設成本。
第七條 建立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審計局、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和建設單位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遇有重要事項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解審計任務,通報審計結果,分析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制定解決的措施等。審計辦公室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及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決定。
第八條 審計組與相關單位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參加項目招投標、工程概(預)算、結(決)算、資金撥付等與審計內容有關的會議。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出現嚴重影響工程造價或者工程質量的重大變更等事項,建設單位應通知審計組參加有關會議和了解有關處理方案。第九條 項目前期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招標檔案審計。對勘察設計、施工、重要設備材料採購以及監理、招標代理、拆遷評估、造價諮詢、項目管理等中介機構招標檔案進行事前審計,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規範招投標行為,達到預防為主的目的。
(二)投標資料審計。對投標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計,主要對投標單位法人資格、資質等級、質量業績、社會信譽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對相關單位進行延伸落實。
(三)契約草案審計。對勘察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和中介機構等重要契約草案進行審查,及時提出修改建議。
(四)拆遷方案審計。重點審查拆遷立項檔案是否齊全有效,拆遷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拆遷公告和許可證是否按規定發布和辦理,建設單位對中介機構的委託是否合法有效,對被拆遷人適用的補償政策是否準確,國土資源部門和拆遷部門是否存在重複統計補償費問題等。
(五)概(預)算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準確。
第十條 項目實施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造價審計制和政府採購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執行是否到位。督促、指導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二)概(預)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規)性,有無超出批准概算範圍投資、擠占或者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
(三)審查國家、省、市有關征地拆遷政策執行情況,補償資金是否及時到位,有無侵占、挪用和延遲撥付現象;征地拆遷補償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有無擅自擴大征地拆遷範圍、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損害國家和被征地拆遷人利益的問題。
(四)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進行適時監督,審查其是否真實、合理、合法。重大的隱蔽工程、工程量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事項必須經過現場跟蹤審計人員簽字。
(五)監督建設資金籌集、支付、使用情況。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對建設資金財務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審計1次,主要審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結算手續的合規性、經濟活動的合理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和會計處理的恰當性。(六)對中介機構業務質量進行抽查,對出具的審計結果應當評價其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保證其業務質量。
第十一條 竣工決算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量計算、套用定額或採用的清單綜合單價是否準確,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索賠等重大事項是否真實,材料差價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費用計取是否合規等。
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後1個月內向市審計局提交經初審後的工程結算資料。收到結算資料後,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程式組織人員實施審計,對審計過程進行質量控制,覆核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或委託中介機構實施審計,中介機構依法出具審核報告。市審計局覆核報告質量,出具覆核意見。
工程結算審結前,工程進度款撥付一般不得超過80%;未經工程結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手續。
(二)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支出、貸款利息和資金占用費支出是否真實,其分攤是否合理,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審查核銷各種非正常損失費用的真實性,有無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批准;竣工決算報表中相關數據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資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竣工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取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超出概算控制金額。
第十二條 開展績效審計評價。依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和環境等指標,對建設項目投資管理、資金使用和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辦公室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糾正,相關單位應認真制定整改措施,並切實抓好落實,同時,向審計辦公室反饋整改結果。
第十四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辦公室及時向建設單位反饋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或經覆核後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為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十五條 對審計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審計辦公室聘請的外部審計人員和委託的中介機構在實施審計中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造成審計結果失實以及發生其他重大過失、違約等情況的,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在全市範圍內給予通報,取消其參與政府投融資項目審計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審計局、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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