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2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2.20
- 實施時間:2013.02.01
(2012年12月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2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資比例雖不足總投資比例的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政府發行的債券、彩票及接受的各類贈款、捐款;
(七)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重大項目實施審計,審計機關可以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條 市本級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級以上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縣、區或者主要是縣、區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由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市審計機關可以審計由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專業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制定相關工作規範,加強對聘請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和聘請人員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
第九條 審計機關負責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年度審計計畫中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方式。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經本級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告知被審計單位。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開展審計工作。
未被列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中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抽審。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審計。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履行項目審批程式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是否符合審批檔案要求;
(三)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相關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招投標履行情況;
(五)項目建設的財務收支以及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費標準;
(七)項目契約履行情況;
(八)項目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監理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十)項目所涉及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採購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跟蹤審計過程中,可以對項目標底控制價進行審計;可以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分部分項工程的造價控制情況進行專項和階段性審計,作出審計評價或提出審計建議。
第十三條 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工程量、材料價格、設備採購價格以及設計發生變更且影響工程造價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結算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0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被審計單位交齊工程結算資料之日起45日內,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契約時,應當載明結算完成前預留不低於契約總價款20%(含質量保證金)的待結工程價款。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被審計單位竣工決算編制完畢後開展決算審計。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五)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工程價款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自被審計單位交齊工程竣工資料之日起45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進行跟蹤審計、結算審計或決算審計的基礎上開展績效審計,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審計通知書中應當明確審計中對與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和財務核算資料。資料包括:
(一)項目的批准檔案、立項依據、開工手續;
(二)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施工圖(含所涉及的標準圖、會審記錄);
(三)招標檔案全套(招標檔案,含標底或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招標答疑紀要等),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全套、契約(包括技術及商務標、綜合單價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等);
(四)有關單位編制的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書;
(五)採用的定額、編制規定及配套的各種調整檔案;
(六)乙方編制並經建設單位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措施方案;
(七)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技術規範;
(八)材料、設備的市場信息和購貨契約;
(九)批准的概算書;
(十)經審核的工程結算書或乙方編報、送審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書(施工方、業主方簽字認可);
(十一)竣工圖(如無竣工圖,應提交原設計施工圖、施工圖會審紀要、現場會議紀要);
(十二)設計變更通知及其附圖;
(十三)現場簽證單及甲乙雙方認可的索賠檔案;
(十四)甲方對工程所用材料、設備的認質認價清單(即定額中未計價材料、設備的計價);
(十五)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購貨契約和結算清單;
(十六)施工的補充契約或協定;
(十七)乙方申報並經監理公司審核後的工程進度表、工程量清單、隱蔽工程記錄清單;
(十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造價調整檔案;
(十九)竣工驗收資料;
(二十)施工單位資質證、取費證;
(二十一)其他與工程造價有關的資料;
(二十二)工程的會計財務資料:會計核算資料(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憑證、工程物資台賬及盤點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二十三)主要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製造廠家、數量、價值、訂貨、到貨、驗收、入庫、出庫情況;
(二十四)不需要安裝設備、工器具、辦公家具清單(包括名稱、規格、型號、價值、保管、支用部門);
(二十五)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紙質與電子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審計。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超出10日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覆核。異議成立的,審計組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審計組報送審計報告時,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意見進行覆核,經審計業務會議審議後,提出審計報告;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應當依法作出移送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組審計結束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報告列明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超過規定期限,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申請本級人民政府督促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提出審計建議,並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履行項目審批程式,違反項目審批檔案,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畫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項目預算失控和重大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單位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並建議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者建設單位暫停支付資金。已經撥付或者支付資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全額追回違規資金,屬於財政資金的上繳財政部門。
發現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預留或者未足額預留待結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付出工程價款超過審計結果的,超過部分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追回;造成嚴重後果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處理的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並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謀取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等問題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對受理投訴舉報問題不認真調查處理,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信息的;
(六)對聘請的專業人員的審計工作未全面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人員及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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