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全程審計監督辦法

《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全程審計監督辦法》由孝昌縣政府發布並實施,旨在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程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包括:前期準備審計、招標控制價審計、現場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本縣各級政府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政府融資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檔案時,應當將項目投資規模、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一併抄送審計機關。
第五條 前期準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項目開工前,對項目立項與批覆、論證與規劃、資金籌集、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工作及相關財務收支進行的審計。
第六條 前期準備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審批檔案;
(二)項目前期財務支出等有關資料;
(三)施工圖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四)與項目前期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審計機關在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內完成前期準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作為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招標控制價審計是指在項目招標前,審計機關對擬招標預算的工程量和計價、適用定額和取費檔案、施工工序、用材設計、材料價格的審查,對可以依法包乾、合理減少價款的事項提出審計建議。
第九條 開展招標控制價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招標檔案及補充招標檔案;
(二)設計圖紙及說明;
(三)招標答疑檔案;
(四)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或市場價格調查資料;
(五)擬招標工程預算的紙質(電子)資料、工程量計算單、相關專業軟體。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內完成招標控制價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和簽訂契約的重要依據。招標控制價未經審計,招標不得進入下一程式。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相關契約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十二條 現場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設計變更、隱蔽工程變更是否經過審批,變更是否真實,變更計價是否準確並符合招標檔案和契約規定,以及對工程現場管理、監理簽證、設備材料採購、工程款預付等情況進行的審計。
現場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可以不出具審計報告,但應當將跟蹤審計結果納入項目信息系統管理,留待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時一併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於工程變更批准之日起三日內提交書面材料,報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派員到現場進行審計確認,並出具工程變更價款審計確認單。項目工程變更價50萬元以下的,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批;項目工程變更價在5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縣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簽批。未經上述程式,工程變更不得增加價款。
第十四條 現場跟蹤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設計變更圖紙、指令及相應預算;
(二)隱蔽工程變更圖紙、施工處理檔案及相應預算;
(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施工簽證;
(四)建設單位設備材料採購的資料及付款憑證。
第十五條 工程結算審計是指工程竣工後,審計機關對實際執行契約的工程量、計價、變更與投標承諾等工程造價事項以及項目建設執行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情況進行的審計。
第十六條 工程結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施工契約及協定;
(二)工程施工價款結算書;
(三)與工程價款結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必須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在項目建設契約中應約定在工程完工後預留契約價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在項目建設中,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應當預留契約價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待審計後結算。未經工程結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結清工程款。
第十八條 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後,審計機關對建設工程從項目立項至竣工全過程進行的財務審計。包括: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與資金到位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情況;
(四)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核算情況;
(五)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的情況;
(六)基建收入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情況;
(七)投資包乾指標完成和包乾結餘資金分配以及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的情況。
第十九條 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二)工程竣工決算報表;
(三)項目資金來源、運用、結存相關的財務資料;
(四)與項目竣工決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進點審計六十日內完成,並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時間的,應報本級政府批准。審計報告應當作為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縣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在全程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處分的,應當提出處分的建議,交由有權處分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對審計機關所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聘參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所需審計經費,由財政予以專項保障。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全程審計規程。
第二十七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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