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管理規定》的通知由寧鄉縣審計局於2013年3月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鄉縣審計局關於印發《寧鄉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寧鄉縣審計局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施工單位:
為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報審、流轉等行為,強化審計資料管理,提高審計效率,經研究,特制定《寧鄉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予配合,遵照執行。
寧鄉縣審計局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
寧鄉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簡稱審計資料,下同)報審、流轉等行為,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審計機構的責任,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寧政發〔2008〕43號檔案、寧發〔2009〕14號檔案及寧政發〔2012〕23號檔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寧鄉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資料管理。
第三條呈報審計資料的責任人是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管理和審計聯絡的專人。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憑建設單位介紹信,向寧鄉縣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中心(簡稱審計中心,下同)呈報審計資料,並負責其他審計事項的聯絡工作。
建設單位不得委託施工單位、中介機構或其他人員直接呈報審計資料和參與審計事項聯絡工作。
第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後28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呈報審計資料。延期報審的責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條審計資料分為必備資料和補充資料。必備資料是實施政府投資審計必須具備的前置材料。對必備資料不齊的項目不得接收資料。補充資料是實施政府投資審計應當具備的資料。補充資料可以在審計過程中進行補充。
第六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計算材料、音像材料等,均可列為審計資料報審的範圍。漏報、少報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審計資料原則上應一次報齊;建設項目報審金額,在審計資料進窗後,不得更改。
第八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的審計資料,應當字跡清楚,頁面整潔,不得使用易褪色、變色的書寫工具和材料。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呈報的審計資料應認真審核,對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承諾,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十條審計資料接收員和審計檔案管理員對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審計資料接收員應對審計資料進行細緻的覆核驗收。對必備資料缺失或主要資料填寫不完整、不規範的,審計資料接收員應當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需要補充的資料名稱或需要完善的內容,直至資料收集完備或補充完整、規範後,方可接收。
建設單位對工程材料、設備價格,沒有提供明確的價格標準和相關價格確定、審核等信息的項目,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可拒絕接收。
第二章資料報審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呈報審計資料時,應填寫《被審計單位承諾書》(見附屬檔案一)、《施工單位承諾書》(見附屬檔案二)和《審計資料接交清單》(見附屬檔案三)。
第十二條招投標建設項目須提供以下主要審計資料:
⑴立項批覆原件。如為複印件,須與原件核對,並由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確認。
⑵設計圖原件。
⑶招標檔案原件,含招標須知、契約主要條款、投標檔案格式、工程量清單、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等。如為複印件,須與原件核對,並由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確認。
⑷投標檔案原件,含投標函;投標函附錄;投標保證金;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與報價表;輔助資料表;資格審查表;對招標檔案中的契約協定條款內容的確認和回響;施工組織設計;招標檔案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等。如為複印件,須與原件核對,並由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確認。
⑸中標通知書原件,如為複印件,須與原件核對,並由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確認。建設單位報審金額超過中標價20%至50%以內的,由建設單位出具超標情況說明。超過50%的,列入有問題項目,按有問題項目管理。必須由該項目的指揮長或主管副縣長、縣領導簽署同意後,方能接收。
⑹施工契約(協定)及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契約(協定)及補充契約(協定)原件。
⑺設計變更、工程變更檔案原件。設計變更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檔案,工程變更須有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參建方簽字、蓋章,須單獨裝訂成冊。工程變更必須按照〔2012〕23號檔案第九條進行工程變更審批程式,如沒有審批程式的不予接受。
⑻工程經濟技術簽證單原件,須有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方簽字、蓋章。且必須採用連續無缺的唯一性序號進行編號。
⑼工程會商、圖紙會審紀要原件,須經參會各方簽字、蓋章確認。
⑽竣工圖原件,須有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方簽字、蓋章,須有施工單位竣工圖章,並填寫內容。
⑾工程項目造價計算書原件,含匯總表、編制說明書、取費程式表等,須有編號,須加蓋編制單位公章、造價師簽章、執業章,須經建設單位審核,並簽署“同意送審”意見,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