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邵陽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11日將修訂後的《邵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印發.本辦法由邵陽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負責所轄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水利、環保、稅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建設單位以及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或審計調查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審計機關要堅持依法審計,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決(結)算和建設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促進相關單位履職盡責,提高投資績效。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工程參與各方的違規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要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查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和追責問責。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體的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依規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選取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專業機構協助、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所需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審計機關負責加強對所聘請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管轄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含債券)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未達百分之五十但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二)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三)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四)國有(或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屬於市管的由市審計局負責審計,屬於縣市區管的由縣市區審計局負責審計。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審計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領導與指導,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規範,縣市區審計局應當按規定向市審計局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分類管理制度。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結算審核(含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建設單位在結算審核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完成後15日內將審核結果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利用其審核結果進行審計監督。但以下三種情形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檔案或施工契約中約定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
(二)上級機關及主要領導交辦的事項;
(三)其他法定情形。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的原則,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審計計畫。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開展審計調查,及時了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及建設等情況,結合各建設單位報送的項目審核結果,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報審計委員會批准。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對建設領域的重要或共性事項,審計機關可以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中,要對項目建設管理制度科學性、有效性進行重點分析評價,促進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並按照審計程式下達審計通知,出具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整改。審計組組長、主審、廉政監督員應當由正式審計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資料,同時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不能完整提供資料的應書面說明,短期內無法補齊的,當年度中止審計,待資料齊全後列入下一年度審計計畫,所造成的後果由相應的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等,應當及時組織核對,並在10個工作日內由被審計單位將核對意見書面回復給審計機關,逾期視為無異議,審計機關將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管轄許可權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二)國家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四)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五)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
    (六)招投標管理和契約簽訂及執行情況;
    (七)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八)工程造價及工程變更管理情況;
    (九)建設成本核算及概(預)算執行情況;
    (十)資產管理及交付情況;
    (十一)土地利用及征地拆遷情況;
    (十二)竣工結決算情況;
    (十三)投資績效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審計中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在審計中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機關可向有關部門提出限制其承攬業務,直至取消資格的建議。
建設單位在自行組織結算審核(含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完成後15日內未將審核結果報審計機關以致未能及時接受審計監督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發現與項目有關的部門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投資資金;
(六)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七)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情形;
(八)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二十條  審計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向有關部門建議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過程中,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或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政府並責成建設單位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法收費、集資、攤派等侵蝕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應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資金,並建議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由有關部門降低資質或者取消資格;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三)索賄、受賄的;(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六)在職期間在社會中介組織或私自在外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工作的;(七)其他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省直駐邵陽單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國家審計署、湖南省審計廳授權邵陽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監督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和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邵陽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印發<邵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邵市政發〔2018〕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2年1月11日,邵陽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邵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邵市政發〔2022〕1號),為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實施依據。為增進公眾對檔案的理解,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該《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邵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邵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邵市政發〔2018〕1號),因其部分內容和條款已與新審計法及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等法規的新精神新要求不符,必須修改。
為確保政府建設資金安全,規範政府投資建設行為,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建設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二、修改該《辦法》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3.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意見》及貫徹落實中常見問題解答;
4.《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三、該《辦法》的修改過程
因2018年出台的《邵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邵市政發〔2018〕1號)必須修改,邵陽市審計局負責重新起草《邵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在草案出台後,邵陽市審計局積極徵求市審計局班子成員及各業務科室意見,組織本局內部傳閱會簽。在充分徵求意見後,形成初步的送審稿,於11月26日送達邵陽市財政局、邵陽市發改委、邵陽市住建局、邵陽市農業農村局、邵陽市交通局、邵陽市司法局等單位會簽徵求意見並對合理意見進行了全部採納。
四、該《辦法》的重點修改內容
1.該《辦法》修改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分類管理。將原檔案規定“市城建投、邵陽經開區和其他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工程等建設項目,其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直接審計或者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城建投、邵陽經開區和其他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組織實施審計,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查覆核。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審計,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查覆核”,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結算審核(含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建設單位在結算審核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完成後15日內將審核結果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利用其審核結果進行審計監督。但以下三種情形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檔案或施工契約中約定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二)上級機關及主要領導交辦的事項;(三)其他法定情形。”
2.該《辦法》修改了投資審計購買社會服務經費來源。修改為“審計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所需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3.該《辦法》修改了審計發現多計、多付工程價款的處理。將原規定“審計核減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送審工程決算屬初審的,按核減額度的5%上繳財政。 (二) 送審工程決算屬複審的,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予以收繳,上繳財政”,修改為“審計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結算多計工程價款的應當予以核減;發現多付工程價款的應當予以追回,上繳財政。結算誤差率較大的,審計應分析差錯原因,對涉嫌違規違紀的應移送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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