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09-30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
名 稱: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9-09-30 |
實施日期:2009-09-30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下城區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38號 下城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下政發〔2009〕35號)已收悉。 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下政發〔2009〕35號 關於印發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審計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凡本行政區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部門、街道、區直單位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各級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上述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形式進行投資、建設,且產權歸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區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年度政府實事項目;
(六)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區審計局是本區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照規定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五條 區監察局、發改局、財政局、經貿旅遊局、建設局、城管辦、市地稅局下城分局、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市國土資源局下城分局、市環保局下城分局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區審計局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其審計業務依法接受區審計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本區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均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資金管理和資金撥付單位一律不得撥付全額建設結算資金。項目單位在訂立建設工程契約時,應載明需經審計的契約條款。
第二章 審計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區政府設立投資審計事業工作機構,在區審計局領導下具體實施本區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其人員經費、工作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 區審計局履行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建設項目的日常審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審計政府重點工程的施工圖預算和工程量清單;
(三)審計政府重點工程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
(四)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
(五)審計工程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
(六)審計或調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績效;
第三章 審計監督的內容
上述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涉及征地拆遷的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招投標程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發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部分重點工程預算及工程量清單的真實性、全面性;
(六)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或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七)部分重點項目工程變更、現場鑑證的審計確認;
(八)項目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九)工程價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設備、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十一)項目交付使用後資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二)未完工程項目投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三)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十四)建設項目的績效情況;
(十五)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經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審計的組織方式
第十三條 各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將年度建設項目計畫報送區審計局,並按季抄送項目實施情況;區發改局向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畫時,應將批准檔案抄送區審計局;區財政局應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追加及變更預算抄送區審計局;區建設局應將本區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按期抄送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應將本區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及時抄送區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建設項目,區審計局應當採取直接審計、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協助審計的方式實施。
第十五條 區審計局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審計專業人員協助審計,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權利義務,並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參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並由社會公開招投標產生。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審計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未納入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和調整計畫的建設項目,由各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審計,或自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區審計局備案,其中有市、區財政撥付款項的建設項目,經區審計局審核後利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接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計內容實施審計。
第二十條 對屬於國家審計監督對象的建設項目,區審計局應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抽查。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局的審計結果不一致的,以審計部門結果為準。對列入抽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適當預留部分工程尾款。
第五章 審計監督程式
區審計局接到建設單位報送資料且資料齊全的,應於1個月內,依照審計計畫組成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方式,並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對需進行施工圖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審核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將工程預算、施工圖紙、招標檔案等資料送達區審計局。在區審計局出具審核意見函後,建設單位應根據審核意見,在招標檔案發布前調整工程量清單或限價預算。
第二十三條 對需審核工程變更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變更實施前3日,將變更原因、設計變更圖紙、需調整的工程量、變更部分預算等以書面形式告知審計局,審計局在審核後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局在項目審計實施後,應出具審計報告,並書面確認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區審計局應作進一步研究核實,並對審計報告作出修改或者不予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區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製作審計決定書。審計局應視情對建設單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資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審計評價或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六條 區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遵照執行,並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以及財政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批覆依據。
第二十七條 區審計局應每年向區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情向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有關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在本區承擔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採購、監理、勘察、設計、諮詢等單位,應協助區審計局開展現場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聯繫單等審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拒絕、阻礙檢查的,區審計局應依照國家審計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就報送資料的真實性作出事前書面約定:結算審計結果差異率超過10%,應視為資料失實違約行為,按其超過10%部分違約額的5%作為違約金,由建設單位從應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代扣上繳財政。建設單位在契約中不予事先明確的,所有上繳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追究項目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處罰,在必要時可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區審計局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建設項目審計中反映有違法和重大違紀違規事項的,區審計局應重新立項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區審計局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並按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等行為,區審計局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其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核減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尚未撥款的,停止撥款。
(二)非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核減率在10%以內部分由建設單位按核減額的5%上繳財政,超過10%以上部分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審計和備案的,由區審計局予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並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區審計局應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採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審計決定的,區審計局應責令其執行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拒不執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區政府裁決,區政府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八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紀律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區審計局對參與建設項目審計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應依法做好指導和監督,對其中的過錯、過失人員應依法予以責任追究;對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或提供諮詢評估意見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機構,應予內部通報,同時暫停其在本區的審計任務,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發布的《下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下政發[2007]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