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頒布日期: 2008-4-9
- 實施日期:2008-7-1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 構 與 職 責,第三章 審計監督內容,第四章 審計監督程式,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8-4-9 |
實施日期:2008-7-1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實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全過程”、“必審制”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列》、《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項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凡本市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紀檢、監察、發改、財政(地稅)、行政審批中心、建設、交通、國土、環保、水利、電力、金融、國資等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項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凡本市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紀檢、監察、發改、財政(地稅)、行政審批中心、建設、交通、國土、環保、水利、電力、金融、國資等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機 構 與 職 責
第五條 臨安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心(以下簡稱審計中心)在市審計局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行使職權,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對需處理處罰事項依法作出審計決定。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工程施工圖預算和標底;
(二)審核工程變更、現場簽證;
(三)審查工程結算;
(四)審計工程總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
(五)審計建設項目投資效益;
(六)審查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符合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資格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審計機關制定。
第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行使職權,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對需處理處罰事項依法作出審計決定。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工程施工圖預算和標底;
(二)審核工程變更、現場簽證;
(三)審查工程結算;
(四)審計工程總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
(五)審計建設項目投資效益;
(六)審查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符合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資格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審計機關制定。
第三章 審計監督內容
第九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地反映工程造價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內容是:
(一)審查工程建設規模、內容與市政府計畫立項是否一致,有無擅自擴大或壓縮建設規模,有無改變建設用途與內容,有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
(二)審查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是否全面、正確,有無遺漏;取費標準等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質和有關規定;
(三)審查與施工圖預算有關聯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期中審計,主要內容是:
(一)審查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對單項工程超過契約價規定額度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在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單位共同確認後,需報審計中心審核確認,事後送審的不予確認,但發生如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審查工程契約執行情況;
(三)審查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建璧ノ揮Φ痹誚ㄉ柘釒砍醪窖槭蘸細窈?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表,並及時告知市審計機關安排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 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核算是否正確,費用分攤是否合理,其他投資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稅費計繳是否正確、足額;
(三)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五)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六)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七)竣工決算情況;
(八)投資效益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未實施概算(預算)執行審計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工程建設規模、內容與市政府計畫立項是否一致,有無擅自擴大或壓縮建設規模,有無改變建設用途與內容,有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
(二)審查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是否全面、正確,有無遺漏;取費標準等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質和有關規定;
(三)審查與施工圖預算有關聯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期中審計,主要內容是:
(一)審查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對單項工程超過契約價規定額度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在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單位共同確認後,需報審計中心審核確認,事後送審的不予確認,但發生如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審查工程契約執行情況;
(三)審查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建璧ノ揮Φ痹誚ㄉ柘釒砍醪窖槭蘸細窈?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表,並及時告知市審計機關安排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 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核算是否正確,費用分攤是否合理,其他投資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稅費計繳是否正確、足額;
(三)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五)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六)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七)竣工決算情況;
(八)投資效益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未實施概算(預算)執行審計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審計監督程式
第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市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和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對施工圖預算、標底的審核,由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招標前,將預算標底、施工圖紙、招標檔案等資料送達審計中心,審計中心在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未出具審核意見的工程項目不得進入招投標程式。
第十六條 對需審核的工程變更事項,建設單位一般應在工程變更實施3日前將變更原因、設計變更圖紙、需調整的工程量、變更部分預算等以書面形式告知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應在收到告知事項3日內出具審核意見,重大變更項目可延長到10日。對需審核的現場簽證事項,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及時告知審計中心進行現場審核,提供相關資料,審計中心應及時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市審計機關對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應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派出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組一般應在實施審計結束後30日內提出審計報告,市審計機關在60日內審定審計報告或作出審計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含審計告知函)、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依據和財政部門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覆依據。
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契約時,契約條款中應明確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須經審計確認。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採取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審計調查等方式進行,對重點工程實行跟蹤審計。
市審計機關對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組織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接受審計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進行審計,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的審計報告須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抽審,並以抽審結論為準,建設單位應當在備案之日起一年內預留應付工程款的10%餘款。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審計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項目根據有關管理許可權由鄉鎮街道的內審機構和市農經審計總站負責組織審計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對施工圖預算、標底的審核,由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招標前,將預算標底、施工圖紙、招標檔案等資料送達審計中心,審計中心在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未出具審核意見的工程項目不得進入招投標程式。
第十六條 對需審核的工程變更事項,建設單位一般應在工程變更實施3日前將變更原因、設計變更圖紙、需調整的工程量、變更部分預算等以書面形式告知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應在收到告知事項3日內出具審核意見,重大變更項目可延長到10日。對需審核的現場簽證事項,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及時告知審計中心進行現場審核,提供相關資料,審計中心應及時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市審計機關對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應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派出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組一般應在實施審計結束後30日內提出審計報告,市審計機關在60日內審定審計報告或作出審計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含審計告知函)、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依據和財政部門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覆依據。
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契約時,契約條款中應明確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須經審計確認。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採取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審計調查等方式進行,對重點工程實行跟蹤審計。
市審計機關對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組織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接受審計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進行審計,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的審計報告須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抽審,並以抽審結論為準,建設單位應當在備案之日起一年內預留應付工程款的10%餘款。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審計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項目根據有關管理許可權由鄉鎮街道的內審機構和市農經審計總站負責組織審計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的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責。
承擔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採購、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機關現場取證,及提供相應的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聯繫單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國土、拆遷、招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核檢查的,審計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有關國家財經法規的,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罰,或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應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擅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採購以及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執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在審計核減額中安排解決。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按其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承擔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採購、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機關現場取證,及提供相應的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聯繫單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國土、拆遷、招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核檢查的,審計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有關國家財經法規的,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罰,或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應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擅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採購以及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執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在審計核減額中安排解決。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按其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全額直接撥付資金的建設項目由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並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操作規定,同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臨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5〕217號)檔案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發布的《臨安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臨政發〔2003〕126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臨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5〕217號)檔案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發布的《臨安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臨政發〔2003〕126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