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臨安市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30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 |
實施日期:2009-6-30 |
頒布單位:臨安市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27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9〕6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67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臨安市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規範和加強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工作,不斷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維護財經法規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建設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意見建議是指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不規範等行為,提出的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整改建議。
第三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由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督辦。
市財政、稅務、法院、工商、公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協助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
市財政、稅務、法院、工商、公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協助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監察、組織、財政、地稅、國稅、國資辦、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實行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提出協調解決審計意見建議整改相關問題的建議。
第五條
市審計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委託,結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接受人大對審計工作的監督。
第六條
市審計局及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依據下列審計文書,督促和辦理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
(一)向市政府提交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
(三)根據審計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建議書;
(四)發現案件線索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五)市審計局依照審計程式查出問題下達的其他有關審計文書。
(一)向市政府提交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
(三)根據審計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建議書;
(四)發現案件線索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五)市審計局依照審計程式查出問題下達的其他有關審計文書。
第七條
市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八條
市審計局對審計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市審計局對發現的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和處理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並將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和罰款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繳入相關賬戶。涉及追繳稅款、滯納金或收繳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被審計單位已準備繳納以及市審計局認為被審計單位能夠落實外,市審計局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向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建議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繳落實。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審計建議書後及時辦理,並於30日內將協助辦理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市審計局。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決定執行期內書面向市審計局報告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十二條
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與同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審計局可建議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時抵繳,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審計決定事項。
第十三條
市審計局向有關部門傳送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依法予以辦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有關部門認為不能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並退回移送資料。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對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建議書不予辦理的,市審計局應當提請市政府或者建議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應當將審計重要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列入政府督查範圍,督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六條
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實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意見建議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問責。
第十七條
組織部門應當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幹部管理檔案,作為幹部提拔、調整、任用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
市審計局對各部門單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依法予以公告,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督促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臨安市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