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點:臨安市
- 檔案類別:通知
- 頒布日期:2009-11-30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跟蹤審計內容,第三章 跟蹤審計程式及要求,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11-30 |
實施日期:2009-11-30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監督。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實施的主要環節的跟蹤審計。
第三條 市審計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監督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審計局共同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建設和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有關材料及時報送市審計局。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市審計局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依法確定年度跟蹤審計任務,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審計局應當將經批准納入年度跟蹤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及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時,可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參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人員,並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審計質量。跟蹤審計費用列入被審計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監督。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實施的主要環節的跟蹤審計。
第三條 市審計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監督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審計局共同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建設和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有關材料及時報送市審計局。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市審計局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依法確定年度跟蹤審計任務,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審計局應當將經批准納入年度跟蹤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及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時,可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參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人員,並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審計質量。跟蹤審計費用列入被審計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章 跟蹤審計內容
第八條 項目前期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真實,深度是否合理;
(二)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准的項目計畫;
(三)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分項概算;
(四)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九條 項目實施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手續是否完備,變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實性、合法性,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契約和其他計價檔案的規定;
(二)單項工程結算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是否符合單項工程投標時的預算報價;
(三)建設成本的歸集、待攤投資的核算、單項工程成本的計算是否真實、合法,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中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是否良好。
第十條 項目竣工決算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及對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無截留、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四)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投資包乾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乾結餘資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預留工程價款的真實性。
(一)項目概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真實,深度是否合理;
(二)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准的項目計畫;
(三)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分項概算;
(四)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九條 項目實施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手續是否完備,變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實性、合法性,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契約和其他計價檔案的規定;
(二)單項工程結算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是否符合單項工程投標時的預算報價;
(三)建設成本的歸集、待攤投資的核算、單項工程成本的計算是否真實、合法,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中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是否良好。
第十條 項目竣工決算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及對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無截留、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四)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投資包乾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乾結餘資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預留工程價款的真實性。
第三章 跟蹤審計程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年度跟蹤審計任務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對審計的項目進行必要的審前調查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並在實施跟蹤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針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在階段性審計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跟蹤審計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決定。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未經審計的工程,不得結清工程價款。項目經過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及時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依照規定,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針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在階段性審計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跟蹤審計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決定。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未經審計的工程,不得結清工程價款。項目經過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及時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依照規定,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審計局依法責令改正,並由市審計局或者由市審計局建議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市審計局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二)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的;
(四)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五)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和諮詢活動,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因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並抄告市建設局,由市建設局依法處理,並責成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契約約定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人利用欺詐、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標的,中介機構在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不按規範執業的,經查實,由市建設局視情對該企業和負有主要及直接責任人員予以不良行為記錄並作通報批評,暫停其1年內參加本市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市場活動,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質(資格)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審計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
(二)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規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二)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的;
(四)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五)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和諮詢活動,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因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並抄告市建設局,由市建設局依法處理,並責成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契約約定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人利用欺詐、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標的,中介機構在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不按規範執業的,經查實,由市建設局視情對該企業和負有主要及直接責任人員予以不良行為記錄並作通報批評,暫停其1年內參加本市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市場活動,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質(資格)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審計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
(二)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規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由市財政局審核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並按照此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並按照此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